qtfe 发表于 2015-4-24 01:08:46

这个测试条件是不是改过了? 我记得以前是说在澳子女‘不少于’任何别的国家...

小院静思 发表于 2015-4-24 04:50:40

真的可以这样操作吗?

fhmy 发表于 2015-4-24 07:19:16

我不知道以前是怎样的,但是现在就是这样的。话说我也觉得“不少于”这说法是更合理的,唉。。。

pity1115 发表于 2015-4-24 19:07:34

是啊,就是越来越难的感觉。

知足球 发表于 2015-4-24 21:11:39

我觉得可以,如果是真的中国的court出来的order那就不怕他们查

sandy1008 发表于 2015-4-25 03:08:08

我原来以为这种情况是满足条件的.

马山信息港 发表于 2015-4-25 09:01:34

就像18楼说的“除了作假,没有别的办法”,总之风险自担就是了

tavta 发表于 2015-4-25 11:31:19

2011年改过测试条件的文字,之前是写:
在澳洲的子女不少于在海外的子女,或者在澳洲的子女多于(greater than)在海外任一国的子女。(但还是同一个意思嘛-_-///)

LZ的情况(1:1:1) 仍然是不符合的,至少得(2:1:1)才行。

哦. 发表于 2015-4-25 15:35:25

真想移民就试试呗 当然风险自负
我婆婆也是仨孩子 只有一个在澳洲 143也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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