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43担保人资格的问题 急急急!】
求各位大神指点 我来澳洲学习10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了TR,TR半年不到就拿到了PR。<br /><br />现在的情况就是说 如果要满足143签证的2年的居住条件的话我有1年是学生签证,另外半年是TR 另外半年是PR,这其中还有BRIDING VISA,这样的情况够资格当担保人吗?其实重点就是学生签证的期间算在143签证的2年SETTLE范畴内吗? <br /><br />问过移民局 没有正面回答,网上所有的资料都看过了,都是说lawful residence,没有提到学生签证。但是在子女平衡测试的条件下,常住子女的条件内是说学生签证不算是常住人口。<br /><br />希望和我同样情况且申请成功的朋友给予宝贵意见。 我想赶紧把父母接过来 他们在国内太可怜了。 跪求指点。<br /> 没有人知道吗 谢谢各位 应该可以的,我LG拿到PR大概半年多帮他爸爸申请的,之前也是学生签和BV,不过是09年的时候了 谢谢LS,希望更多朋友给予意见 谢谢 另外就是担保人的工作问题 如果没有申报任何工作也可以当担保人吗 不是AOS 谢谢 可以,只要等到你办AOS时,能找到别人给你担保,出这个AOS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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