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作经验年限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br />
1119中关于海外工作经验年限的判定是职业评估的时候由评估单位给的<br />
还是提交申请后移民局算的<br />
如果是评估单位给的,那提交申请的时候可能工作年限又增加了,这个会被考虑进去吗?<br />
再有就是如果移民局自己算的年限,那具体是以提交申请的时点为准还是分CO后审材料的时间为准呢?<br />
<br />
这个问题比较困扰我,一直也没有得到比较一致的讲法<br />
我现在差一年工作经验就差5分啊,这5分还是很有用的
以证明工作年限材料上写的时间为准,当然这个时间不能超过材料上的落款日期。
如果提交申请时年限增加了,又正好需要增加部分的年限的话,重新去开推荐信即可。
评估机构评估的年限仅供职业评估,DIAC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认定工作年限,至少ACS的信上是这么写的
谢谢楼上的解答
这样的话现在就先做评估的话,需要开推荐信
然后申请的时候由于需要新增加的一部分工作年限,肯定还要重新开推荐信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