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某领导周某公然与百姓为敌,其嚣张气焰何时能灭?(转载)
最近,某网站曝光的有关河南宜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周宇民贪赃枉法的评论在网上发出后,引发了网民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宜阳当地百姓的关注度最高,呼声最大。纷纷表示,“与民为敌,相信终究不会有好下场!”据宜阳当地百姓反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及地方领导干部的周宇民因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免职。但免职后的周利用其强大的关系网络迅速升任为宜阳县政法委副书记。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令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3条的相关规定,在宜阳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宜阳群众表示,“周宇民无视党纪国法,免职后短期内竟能顺利违规提拔,可谓是无法无天,理应对其进行追究。”
更让宜阳百姓愤懑和无法接受的是周宇民及团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私自侵吞矿区群众个人财产,并将其转化为周的个人财富。周宇民凭借手中权力与宜洛矿矿主相互勾结,在宜洛矿矿区拆迁过程中,故意降低赔偿标准,对宜洛矿矿区实施强拆,导致赔偿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相差甚远。周宇民及其团伙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宜阳当地引发了大量群众不满,但群众惧于周宇民的权势,只是敢怒不敢言。
此外,周宇民还利用手中权力,在周的威逼利诱下与单位内部职工姜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周恬不知耻的行为不仅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还给党员干部形象抹黑,在宜阳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在权力的作用下,周宇民更加肆无忌惮,将国家法律法规置之度外。主动为其亲属充当保护伞,纵容包庇其亲属挖掘当地国家矿产资源铝石矿,给国家资源和宜阳当地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周及其亲属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第343条第1款中的相关规定,理应处以非法采矿罪。但在周的权势作用下,居然能逍遥法外。在周宇民的照顾下,周的同伙顺利逃脱法律制裁。周宇民不但未受到法律追究,还将高升一级,周的行为令宜阳当地群众难以容忍,民怨沸腾。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是共产党员的职责所在。周宇民作为党的干部和公职人员,竟然无视党纪国法,公然与宜阳百姓作对,利用百姓赋予的权力,胡作非为,鱼肉百姓,给宜阳百姓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周的上述行为明显与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及党的群众路线相背离,其嚣张行为不知道究竟能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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