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王刚律师 发表于 2021-2-5 13:17:30

王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方法

澳洲王刚律师澳法先锋号

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
在澳各州,法庭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可能并不够成犯罪,因为
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在发生实际行动时已经改变;或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没有在同一时刻发生。

下面围绕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就刑法辩护方法做一概括

对某一财产有权利
否认有偷窃的思想动机。例如,开走被盗的自己的车辆不算偷。

酒后行为
用酒后行为否认当时的思想动机,并不适用于大多数辩护,只适于,例如,用于辩护自己当时并没有把对方伤害到那个严重程度的动机。

对事实的一个错误判断
例如,自己本以为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80公里,但事实上是100公里,超过了限速每小时80公里。这是用否认有意超速的思想动机来辩护。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错误判断不能成为辩护,如你以为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而实际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

精神疾病
这里犯罪嫌疑人用否认思想动机来辩护。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他不知道他的行动的本质。也就是说,他需要证明,当时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或者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在做错误的事情。一旦辩护成功,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要被关到精神病康复中心,所被关押的时间可能要比被判有罪而被关押的时间还要长。
正当防卫
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是正当防卫,那么责任在于公诉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他的所作所为是必要的,而且他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需要那样做。正当防卫可以是对自己防卫,对他人防卫,或对财产防卫。

必要性
如果不那样做,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那样做。但是必要做的事必须和要保护的事相称,不能不成比例,例如,为防止偷窃而杀了人,就不能用必要性做辩护。

被压迫而做
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去做。该辩护不适用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为保护自己的命也不能牺牲他人的命。

在同意的情况下所做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该辩护常使用在性骚扰的案例中。即使是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也不能至另一个人死亡或严重伤害,但在同意的情况下被吓唬,被轻微击打,被性行为,则可做为一个辩护。

被激怒
该辩护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此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他一样的事。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

短暂精神异常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在犯罪时他由于疾病而使他的精神短暂不正常。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有酒精或兴奋类药物的作用,该辩护不允许被使用。

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不建议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的询问,因为

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必须同时发生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可能过度延伸了自己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可能认可了一些需要警察去证明的事;
如果回答有误,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以上辩护的机会。

结束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王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