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常识/法度Law 发表于 3 小时前

大同撬锁点灯属违法行为 公开道歉是远远不够的(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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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点灯》的做法引发汹涌负面舆论,山西大同市平城区古城街道在凌晨1点公开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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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个细节:

一是道歉的主体是一个街道办,别说大同市了,连平城区都没有出面。这还真是向春晚小品《花架子》看齐,层层加码乱作为的最高不能超过乡镇街道一级……

二是发布致歉的时间是凌晨1点,真不知道大同的各位领导是习惯了半夜撬锁半夜盖章,还是自己也觉得实在太丢脸只好凌晨偷偷摸摸致歉,希望将丢脸控制在最小范围。

但不管怎么说,这件事的性质不是一个街道办出来道歉就能挽回大同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的。<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0'></div></div>

第一,违法行为不能只是道歉了事

执法人员半夜撬锁进入商铺强行点灯,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是执法人员和消防公职人员做的,知法犯法,性质更加恶劣。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追究不能仅仅是道歉和下不为例,肯定要有人承担责任。

是执法人员擅自决定的,还是有幕后领导明确指示的?关键的责任人有必要查清楚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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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歉的对象不能搞错了

古城街道的致歉声明只提到向公众道歉,为占用社会资源道歉,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哪个明星塌房呢……

搞搞清楚,你们第一个该道歉的是被撬锁的商户岳先生,第二个是该道歉的是古城里被强制要求彻夜开灯浪费电能的所有商户,第三个是因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被破坏而受损的全体大同市民。

第三,破坏财物必须有经济赔偿

在撬锁点灯事件中,执法人员剪断了商户的锁,撬坏了商铺的门和木地板,还增加了商铺的电费支出,这些财产损失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无论金额是高是低,经济赔偿是必须的正义。

<br><br>data/attachment/forum/202502/07/img_cdn_138_55001738922409.jpg<br>第四,撬锁点灯不对,那要求亮灯对不对?<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1'></div></div>

按照古城街道的致歉声明,他们的错误在于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这样的总结回避了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就是用《倡议书》强制要求全体商户彻夜亮灯的做法是否正当,是不是形式主义。

更重要的是,现场执法人员曾明确表示,彻夜亮灯是(大同)市里的统一规定,言外之意,强制破门撬锁点灯也是市里支持的?

古城街道出来道歉了,平城区有没有责任?大同市有没有责任?把责任主体查清楚才是对公众负责。

最后重申一些基本常识:

1.破门撬锁,强闯民宅,是违法行为。

2.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

3.破坏财物,需照价赔偿。



大同“破门亮灯”:致歉轻飘飘,追责影无踪

2月7日,针对“破门亮灯”一事,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发布《致歉信》,称因该街道工作方法失当,引起“破门亮灯”网上热议,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在此向广大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歉意。<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2'></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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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此前报道,山西大同古城一网友发视频称,因其店铺未按要求开灯,被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将灯打开。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多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站在一店铺门外,其中几名身穿消防员制服的人员蹲在门口使用工具撬门。

店铺门被打开后,数名工作人员进入店铺,将店内灯光打开后离开,几名工作人员使用U型锁从门外将店门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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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商户此前表示,上述事件发生在3日深夜。“没经过我的同意和允许,就私自把我的门给砸开了。”

据大同日报报道,春节期间,当地政府倡议大同古城内沿街商户尽量延长营业时间,夜间开启店铺灯光,让城市的夜晚更加璀璨绚丽。额外的电费,政府将予以补贴。

据大皖新闻报道,1月27日,大同市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下发的《古城亮化倡议书》显示,1月27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晚18点到次日凌晨6点,属于亮灯时间段。室内留灯,古城内各商业门店应确保室内灯光充足,直至次日天明。门头牌匾、广告牌、LED电子屏及灯笼等应全部点亮,直至次日天明。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当地春节期间确实在开展亮化工程。<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3'></div></div>

大同古城另一商户说,春节前有工作人员上门通知他,要将店铺的灯都打开,2月3日又有人上门通知了一次,但此前他店铺外面的灯箱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了,现在又要求他开灯,他只能把门头灯都开了。

“破门亮灯”一事引发关注后,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在《道歉信》中提到,此次“破门亮灯”事件表面上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引发舆情,实质上反映出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造成工作偏失,对城市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诚恳接受上级处理和社会各界批评。今后其将引以为戒、规范管理、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其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不过对于上述《道歉信》,有网友认为“避重就轻,这不是方法问题,这是思想问题”。还有网友质疑称“错了不需要惩处吗?谁下的决定?谁做的执行?商家的损失赔不赔?这种道歉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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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道歉确有必要,但远远不够。

“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待公职人员更应如此。”邓千秋律师说,店铺是否亮灯是私权,公权力要求店铺必须亮灯就是越权行为,干涉了商户的经营自主权,破门强行亮灯更是越权行为,侵害了商户的财产权。

邓千秋律师表示,针对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规定了惩戒措施,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破门亮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施以处分措施,如果涉嫌犯罪,还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以一纸道歉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法律的明文规定当成可有可无的摆设。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道歉信》中,委屈大过所谓的歉意。此外,当地政府对大同古城内沿街商户究竟是倡议,还是附带有对各区量化考核要求的决策?“比起向现场工作人员追责,我认为更要追决策‘亮灯’领导的责任。”

杨轶群律师进一步提到,“破门亮灯”一事中,究竟哪一级的领导要求搞亮化工程?为什么要搞这个行动?这个行动的意义在哪里?亮化是想掩盖什么不亮的地方吗?这些问题更值得关注。“《公务员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要‘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大同的队伍显然离这个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律师称破门亮灯事件商户可主张赔偿

2月3日,山西大同古城一网友发布视频称,因其店铺未按要求亮灯,被多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并将灯打开,引发网友热议。

2月7日,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发布致歉信:因街道工作方法失当,引起“破门亮灯”网上热议,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在此向广大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歉意。此次“破门亮灯”事件表面上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引发舆情,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造成工作偏失,对城市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诚恳接受上级处理和社会各界批评。今后我们将引以为戒、规范管理、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那么,平城区古城街道工作人员未获商户同意强行进入店铺并亮灯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呢?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经视直播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就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岳屾山律师明确指出,古城街道工作人员“破门亮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户的民事财产权利,还构成行政违法。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的此类执法属于职务行为,此类行政执法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但是街道此前发布的《古城亮化倡议书》从法律性质来讲,既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仅仅是一种倡导性的文件。因此,店铺的经营者有权选择是否开灯,街道办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倡议应该是合理的,而且是不给人增加负担的,而且不应该是在其他人没有遵从你倡议的时候,你要使用强制手段或者说不合理的手段来逼迫对方来遵从,这一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另外一方面的话你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岳屾山律师表示,在此次事件中权益受损的商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执法机关申请经济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因此,商户可就门锁修复费用及因此导致的电费和营业损失提出赔偿主张。如果对方不给予赔偿,受到损害的商户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当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对造成的直接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岳屾山律师指出,对于涉事街道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据党纪以及相关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以起到警示和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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