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发表于 4 小时前

男子给女儿买教育险10年 欲提被告知要等女儿60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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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存一万,存够十年又有收益又能取本金……”保险员的这句话在谢先生心头萦绕了十年,他为了给女儿攒上大学的费用,也照着做了十年。然而,当他十年期满后去取钱时,却被告知需要等到60岁以后。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陕西西安谢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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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反映:

10年前为女儿买的保险,等着如今取了上学用

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谢先生告诉记者,早在2016年2月10日,他为时年8岁的女儿买了份“东方红·状元红”保险。<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0'></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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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不相信保险的,这是亲戚的朋友来家里推销,说这款保险是给女儿买一份上学的保障。”谢先生说,保险员何先生给他说,这个名叫“东方红·状元红”的保险就是专门给孩子设定的,一年只需交一万,交满10年,到时候孩子18岁,该上大学了,正好连本带收益一块儿取出来。

谢先生在一家饭店做厨师,每个月收入5000多元,他说,平时也的确存不住钱,保险员一再保证,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是大公司,不会骗人。他这才同意。“当天就交了第一笔1万元钱,保险员说他回去打印合同。过了几天,他才将保险合同拿给我,因为是熟人,合同拿来的时候,他让我在哪里填空签字,我就填哪里。”

此后的每年2月份,谢先生都会往保险的账户里存入1万元,他说,这存的不仅仅是钱,是存给女儿未来上学的保障。

提取未果:

想取被告知,合同约定需等女儿满60岁

2025年2月10日,谢先生女儿的保险账户里已经存满了10万元,也就是谢先生存了10年,今年正好女儿上高三,再过几个月就要高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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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谢先生给太平洋人寿保险客服打电话,想问问取钱需要哪些手续,不料,对方声称这钱取不成,谢先生急了,“说得好好的,咋就取不成了呢?”

2月20日前后,谢先生多次致电太平洋人寿客服,最终得到的答复是,他女儿的这款保险,在上大学的四年间每年可取2000余元,其余的本金只能待女儿满60岁了才能提取,平时每年只能取数百元的收益。<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1'></div></div>

多次交涉无果的谢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2月24日,记者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见到了谢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保险合同和10年来存钱的凭证,他说,他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当时知道这个钱得等娃老了才能取,他咋也不可能买这个保险。

保险公司:

如果当下执意取钱,只能按退保处理

2月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谢先生一起来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滦镇营业点,询问有关这份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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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点工作人员介绍说,她不知道当时保险员是如何介绍的,但目前谢先生手中的这份保险中明确,投保人存够10年共计10万元钱,以后就不用再存钱了,过去的10年里产生了2万余元的收益以及祝福金等,这个当下可以取出。另外,谢先生女儿上大学期间每年可取2000余元现金,其余的本金就待孩子年满60岁才能取。同时,这期间每年产生的收益大约800元,这个也是可以取的。

工作人员强调,每一份保险,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要求来设定的,合同签订后还留有10天的犹豫期,也就是可以反悔,包括后期也有工作人员电话回访。

谢先生说,以前一年存1万,如今仅仅只能取800元,他存的10万元虽说女儿60岁以后能取,可他存钱的目的是现在要用钱,而不是等到42年以后。如果现在执意取钱,工作人员说就只能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就是退保,经过计算,本金加上这些年的收益,只能取出6万余元。

谢先生多次提到当时的业务员的承诺,但工作人员说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如果谢先生能拿出能证明业务员所承诺的证据来,那也可以说明问题。但他早没了业务员的电话,倒是添加了对方的微信,他多次拨打微信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谢先生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欺骗了他,他说,“既然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制订合同,那为什么当时没有根据我的要求制订,明知道我要用钱,现在变成了60岁以后才给取,这不是欺诈是什么?”<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2'></div></div>

律师说法:

保险员涉嫌销售误导,违反《保险法》相关条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据谢先生描述,保险员所推荐的“东方红·状元红”保险,声称是为孩子设计的,每年交一万,交满10年,孩子18岁上大学时可以连本带息取出。但实际合同条款显示,本金要等到孩子60岁才能取出,只有收益和祝福金等可取出。

赵良善指出,如上述描述属实,则保险员涉嫌销售误导,主要表现为:隐瞒本金返还期限的关键条款,虚构"连本带息取出"的收益承诺,利用熟人关系弱化投保人审查意识等,这些误导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赵良善说,因保险人员是亲戚朋友,导致谢先生轻信,从而降低了对保险条款的审查意识和警惕性。因亲朋关系,在未知全貌、非真实意思情况下,仓促订立合同,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可对保险员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书。另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可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许可证。与此同时,投保人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误导造成的损失,比如资金占用利息、额外保费支出等。

赵良善提醒,面对亲朋好友推荐保险产品,也应保持理性思维,仔细评估和考虑,不要因熟人推销而碍于情面、轻信承诺,进而失去警惕性。在购买保险前,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特别提示等条款,对于这类未来返本收益型保险,一定落实清楚收益方式、返本时间等。口头承诺实际是空头支票,搜集证据困难,所以一定要以保险合同为准,将保险人员的承诺落到合同中。如果保险人员做出了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承诺,应特别注明并确保有证据可以证实。为谨慎起见,在决定购买之前,可以致电官方客服,来落实推销保险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决定。<div class='google_ads' style='min-height:330px'>Advertisements<div data-onpage=true data-adpath='/339474670,23140269075/6ParkNews/InContent_4'></div></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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