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同城网

标题: 我对employment references和letters of reference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awxhua1621    时间: 2014-5-25 03:08
标题: 我对employment references和letters of reference的理解


目前正在办理NSW的州担保。其中form 3的document checklist提到,需要提交:<br />
<br />
Tab 6 - Employment References (required)<br />
Tab 8 - Letters of Reference (optional but recommended)<br />
<br />
我的理解是,Employment References说的是你的工作内容,类似employment certificate,比如:<br />
<br />
To Whom It May Concern:<br />
<br />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Lorraine Gonzales was a bonafide Instructor of this college.<br />
<br />
This further certifies that Ms. Gonzales was employed and taught in this school from June 2000 up to March 2005.<br />
<br />
This certification is issued to Ms. Gonzales upon her request for whatever legal purposes it may serve.<br />
<br />
Issued this 26th of May 2005 at Western University Pasig City.<br />
<br />
(signed)<br />
Allan Rodrigo<br />
College Administrator<br />
这类信一般应该由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来开具,并盖公章。目的是为了证明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收入,工作范围等这些客观内容。<br />
<br />
一般国内公司开具的是中文证明,所以要找公证处翻译成英文,再作公证。<br />
<br />
但如果公司已经可以直接开具英文证明了,那翻译这块就可以免了,但还是需要公证。因为你寄出的是复印件(官方也要求你寄送复印件,因为他们不负责寄回材料),所以你需要有公证,证明你复印件和原件是吻合的(这部分内容是我的理解,请有经验的同学补充)。<br />
<br />
而Letters of Reference才是中文说的推荐信,可以由雇主或同事来写。除了对上面提到的客观内容有一定的补充外,还可以加入推荐人的主观看法,比如说你勤劳勇敢,艰苦奋斗,厚德载物,自强不息,RP爆表,年轻貌美等等。<br />
<br />
同样地,你寄送复印件的话,还是需要公证。理由同上。<br />
<br />
[]




作者: renahai    时间: 2014-5-25 10:23
好,接下来提问题了:1.如果以前公司已经被收购或倒闭了,到哪里去开这种“EmploymentReference”呢?我的理解是要加盖公司公章或主管签名的喔...还是说,只要是有公司抬头的信纸就可以了?(我上一家公司是外资,给出的employmentcertificate就没有公章。但是有HRhead的签名)2.国内的公证,只能跑公证处做吗?是否可以找政府官员/律师/医生来签字作证?
作者: fvov0442    时间: 2014-5-25 19:08
能说下这两件事你最后怎么解的吗
作者: iy9n5d9s2q    时间: 2014-5-25 23:48
公证好麻烦的,而且未必会给你公证呢,如果请公司提供多份英文证明(至少3份)应该没有这个问题吧。当然这是我的猜想,没实践过。
作者: hmuf8wm0    时间: 2014-5-26 00:37
1.如果以前公司已经被收购或倒闭了,到哪里去开这种“EmploymentReference”呢?我的理解是要加盖公司公章或主管签名的喔...还是说,只要是有公司抬头的信纸就可以了?(我上一家公司是外资,给出的employmentcertificate就没有公章。但是有HRhead的签名)我找以前同事写个证明,说清楚旧公司给T公司收购的情况。该同事现在是T公司的高管,估计有足够的说服力。ACS就是这样办的。2.国内的公证,只能跑公证处做吗?是否可以找政府官员/律师/医生来签字作证?这个可以参考我的帖子,说的比较详细。https://www.localau.org/ibbs/thread-1055484-1-1.html
作者: pziw6126    时间: 2014-5-26 08:28
我的想法:直接寄原件,因为推荐信你可以打印几张让对方一把签名签掉就好,这样就不用公证了另:请问Karl,你在employmentreference还额外弄了referenceofletter么
作者: qwert1978-1981    时间: 2014-5-26 14:15
EmploymentReferences,这个可以找manager开,只要包含必要信息就行了。
作者: ovzq5050    时间: 2014-5-26 20:49
如果直接寄原件的话,原件是不会寄回的,等于一次性使用。如果公司还在的话,可能只是麻烦多跑两趟而已。但如果公司已经关闭或被收购了,推荐信就成了孤版了,不能这样用了。我Tab1-10都提供了,还额外提供了一个awardrecords,列了一下大学和工作期间的一些奖项,还有客户感谢信之类的。
作者: nynys941    时间: 2014-5-27 06:19
推荐信(或者叫工作证明),employmentreference,最好是多印几份原件让推荐人多签几次名。没有公司信纸不要自己做,这个相当于私刻公章,你也许不会被马上抓住但是记住你的这个文件会在OZ政府档案库里呆几十年,没准比你活的都长。如果原先的公司已倒闭可以开“StatutoryDeclaration”。其实跟employmentreference几乎一样,只是声明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由原公司在职人员出具,需要有见证人(医生/律师/使领馆)见证签名。
作者: Nawncreesse    时间: 2014-5-27 13:03
请教:没有公司信纸不要自己做,这个相当于私刻公章。我的看法是,哪种信纸都无所谓,关键不是看信纸,而是看签署人。这个和私刻公章不同,因为公章必须由授权机构制作及发放,非授权制作本身就是违法的。但公司信纸不是这回事,因为根本没有“授权制作”这一说法。另外,从可操作性来看,政府机构不会花资源在这种信纸“真伪”判定上。因为除了“信纸真伪”这个命题本身就缺乏理论支持外,技术上更难以保障(不是说技术上绝对做不到,看过CSI的同学对此应该有印象。)。如果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那具体该怎么执行?无法执行的法律,本身就说明脱离现实,任由这样的法律存在,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澳洲不是兲朝,政府和法律专家们难道不怕被人challenge吗?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以上都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作者: lk9d9t1r7    时间: 2014-5-27 17:56
认可Karl的说法我们公司都是人事直接给个电子档模板自己去打印
作者: hh0y0kyge    时间: 2014-5-27 23:01
如果有公司授权另当别论。你知道为什么会要求可能的话用公司信纸么?因为西方公司信纸就代表公司的法律责任,西方的大多数公司没有公章的,验证一个文件的真伪,除了签名以外就是信纸。我原来的所在公司(F500相当靠前的,呵呵,不是沃尔玛)规定,如果未经许可用公司信纸可以立即开除。至于验证真伪的难度,看来你看问题的角度有点问题。这里不是根据现在的技术手段被抓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而是,你究竟有没有伪造文件。事情一旦做了,就是既成事实。中国人以前经常说“人在做,天在看”,现在似乎特别缺乏这种敬畏。事实是,除非你能时间旅行改变过去,或者难度低一点潜入档案库偷换档案,不然你的这个文件会一直在那儿。也许过不了几年,就会有个技术能够很容易鉴定使用纸张的真伪,那个时候你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伪造文件申请签证立即驱逐出境并永远不再发给任何入境签证。
作者: 吐温馨    时间: 2014-5-28 09:33
补充一句,我说这些不是为了指责有人“伪造文件”,而是不希望看到几年以后有人因为这些误解而丢掉辛苦得来的绿卡,即使这个可能性很小。
作者: 云中禅心    时间: 2014-5-28 16:59
谢谢你的分享。先说清楚,我对弄虚作假的做法也是深恶痛绝,这也是我移民澳洲的一个重要原因。接下来我只是就事论事,说一下自己对“合法信纸”以及引申出来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判定。这不是歪楼,而是在办理移民的过程中,对价值观的一种思考。我所在的公司也是F500,同样排名也是非常靠前。而且我在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的分公司都工作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从来没有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说如果未经许可用公司信纸可以立即开除。但是公司的资料分为public,prohibited和confidential倒是有的,而且经常要求员工参加各种training,确保员工清楚公司在资料保密上的policy。提这个并非为了反对你,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合法信纸的问题,并非所有F500公司都是同样的标准。我只是不想看到有同学因为担心这个信纸的问题,搞得提心吊胆。我也清楚要求使用公司信纸的目的,这对签署人来说,是一种commitment,你必须清楚你是以什么身份来签字。所以当年ACS评估,还需要对方的名片以进一步确认身份。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有人打着公司的幌子弄虚作假,不管是否用了公司的信纸,到头来一样要追究。而如果材料本身就是真实准确的,而且签名也是签署人的,那还需要纠结于是否“合法信纸”吗?我在公司开在职证明(employmentreference)时,HR同事的做法就是打开一份word模板(有公司logo和footer),然后填入具体内容+彩打+盖章。而referenceletter,就是先写好草稿,给同事review,定稿后,对方再用日常使用的文档模板(同样带公司logo+footer,不过样式不同于HR使用的)打印出来+签名。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情况。但之前工作过的几家民营公司,都是没有这么讲究的。即使是开具官方的在职证明,也是由员工草拟一份,HR经理看过后没问题,直接打印盖章,根本不存在“合法信纸”一说。我是后来看了一些同学的经验,才为了迎合需要,自己做了一个带logo的让公司重新打印盖章。当时公司的HR还觉得我小题大做。难道这样一来,我整一份带公司logo的文档,就成了伪造文件了?就如上面说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你是否使用“合法信纸”,而在于你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即使若干年后,有这样的技术能很容易鉴定纸张的真伪,能证明的也最多只是我当时使用的信纸不是“合法信纸”。只有当出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前提下,鉴定纸张真伪(是否合法信纸)才有意义。问题是,我一开始就已经说明了,资料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而且这也是可以通过电话、email甚至真人查证的,这时我还需要担心信纸来源吗?难道澳洲政府一上来就直接通过先进技术检验信纸的真伪,完全无视资料上的联系人信息?没有用“合法信纸”,就等于伪造文件?我也明白tristone同学的一番好意,我也很认同“人在做,天在看”。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约束的是恶行;而内心的道德法则,才是真正导人向善的动力。[]
作者: Floavaadvig    时间: 2014-5-28 23:42
关键在于,你是否是取得了公司授权使用公司信纸。以下是这里两个最典型的case覆盖了大多数问这个问题的人。#1,公司有抬头信纸,但是不想让公司知道,所以自己制作。#2,公司没抬头信纸,想省掉麻烦通过评估,所以自己制作。#2多半也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你觉得这两种情况都没伪造文书?那么拿个萝卜刻个公章如何?反正文书的内容是真实的是吧?
作者: luckyxjxrbtl    时间: 2014-5-29 10:15
当然。不然你是不是觉得内容是真的,公章是假的也没关系?你的逻辑当中有个矛盾。你一方面说,信纸是“无关的细节”,另一方面你又意识到,ACS不认为这个是“无关的细节”,所以推荐别人自己制作信纸以免fail。ACS为啥纠结这个,想过么?
作者: hy09163w5t    时间: 2014-5-29 20:12
虽然我的自制公司抬头信纸是经得公司HR经理的同意,不属于你提到的“公司不知情”情况,但就你提到的这个#2,我想进一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用萝卜私刻公章当然是违法的,前提是公章必须是公安机关授权制作,并且有备案的。但问题是,国内公司的带抬头的信纸,也同样符合这两点吗?所以我觉得你这个例子用在这里不合适。另外,你对“没有用“合法信纸”,就等于伪造文件?”的答复让我觉得你做了一个assumption,就是所有公司都是自备companyletterhead信纸的(考虑一下startupcompany),而且所有公司都认同带companyletterhead的文件,必然包含公司的endorsement。我不否认民间对companyletterhead的认同,但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讨论(伪造文件),你不觉得单凭一张信纸就下这个判定,太武断了吗?如果你读懂了我的原文,就知道这里根本没有矛盾。我推荐别人自己做信纸的原因,是避免费时失事。在准备移民的过程中,不要小看耗费在证明文件上时间精力。如果你有过留学移民DIY的经历,我想你能明白这点。如果严格按照ACS的要求,一旦公司不提供官方的companyletterhead信纸,你要么:1.主动找公司管理层,说服其提供,or2.自己找其他同事,让其以个人名义出具一份法律声明,证明你在公司的真实工作情况。1的话这里就不说了。2的话,你得找一个关系非常铁的同事,不但让TA知道你做ACS评估的事情(或者干脆就让TA知道你的移民倾向,否则日后签证官做背调,还可能有更大的麻烦),而且TA要清楚知道这份证明的法律效力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除非是关系非常铁的同事,不然谁会帮你做这样的证明?一旦和法律沾边,中国人向来是避之则吉的。即使是关系非常铁的同事,你是不是愿意在移民的事情还没最终落实时就让对方知道?如果找不到这样的同事,是不是就不用开工作证明了?是不是就不用考虑移民这条路了?把一个信纸抬头的制作问题,上升到伪造文件,是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作者: 用心恰恰无    时间: 2014-5-30 02:21
你还是没能明白这么做的性质。我是自己DIY的。我的前公司有公司信纸,在Stationary大家都可以拿。我第一次自己拿了,印了referenceletter,然后找一个关系比较好的manager想让他签字,然后就是他告诉我两点。第一,你这么做可以直接被开除;第二点,公司HR有义务给你出reference。然后他帮我联系了HR,结果我是从HR那里拿到的referenceletter。再前面的公司,因为跟generalmanager的关系不错,给他发了一封信,直接叫HR给我做了。ACS之所以要求companyletterhead,是因为想尽力确认这个文件是从公司官方渠道获得的。你如果在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自己印这个信纸,出具的文件和公司官方的性质完全不同,当然属于伪造文书。同理,即便是真的公司信纸,在公司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印出来的referenceletter,也是属于伪造文书。这个不是什么小节、习惯问题,这个是法律问题。不信你可以去找个律师来问问。你知道为啥擅用公司信纸可以开除么?因为公司信纸发出去的东西,公司要负法律责任。这一点上,和国内的公章没啥两样。
作者: 很确定    时间: 2014-5-30 07:34
主申人是在国企,开“在职证明”有两个问题:1,如果开中文的在职证明,现在公证处不会给“在职证明”翻译并出具公证的吧?2,如果开出英文的在职证明并找律师签字倒是可以,大国企估计不会对英文文件盖章的...推荐信什么的还好办,就是在职证明的盖章这一块,纠结ing,请大神指教!
作者: 巨壑眇云庄    时间: 2014-5-30 12:35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没有获得公司授权的前提下,使用公司的名义开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属于伪造公文。因为employmentreference是以公司名义开具的证明文件,所以必须带有公司授权的标识。按你的说法,在西方国家,使用公司companyletterhead的信纸的文件,可以被直接等同于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其实这点我抱怀疑态度,因为要文件生效,必须还要有签名。单凭一个信纸抬头,是不算数的。你之前manager说“你这么做可以被直接开除”,是他做了一个assumption:你直接拿这份擅自打印而又没有公司签字确认的文件出去使用。只有完整地实施了这两点,才会被认为是伪造文件。试想一下,如果你拿这份擅自打印的东西去找HR,而HR最终又同意盖章/签名的话,这还是伪造文件吗?而在中国,这个授权标识必须通过公章来体现。所以就算是你自己制作信纸,只要公司同意你盖公章(当然你不能私自偷盖公章),在法律上一样会被认为是公司授权。这就是我一路想说的,不用在信纸上纠结太多,只要你让公司同意在你的证明文件上盖章,就已经合法取得公司授权,你的文件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作者: l3725729    时间: 2014-5-30 14:51
只要公司肯开具中文在职证明就可以了。拿到中文的在职证明后,可以找公证处翻译成英文,并做与原件一致的认证。最后拿到的文件(英文),就是你要的东西了。
作者: vtr1f5b3s2f    时间: 2014-5-30 22:13
你说的这种情况不适合这里的绝大多数人,因为这里很多人自己制作公司信纸就是为了绕过公司。如果,第一公司有信纸,第二公司愿意为你出证明,谁还费那事自己去做信纸?最后,所谓“自己印的如果内容真实/如果通过公司就不属于伪造”才是你的assumption。letterhead上面印着什么?公司的Logo,也就是商标。什么是商标?就是独家使用,擅用要负法律责任。你觉得那么多的商标印在产品上只是好玩或者好看么?未经授权印刷和使用公司Logo本身就已经触犯法律。
作者: 南充2916    时间: 2014-5-30 22:26
Mark,这个很值得参考
作者: 黑人类    时间: 2014-5-31 00:34
我比较认同Karl.lee的看法;虽说我以前认为就是加了个公司logo和地址而已,没觉得需要公司授权什么的;现在有所认识这个东西最好不要乱伪造,但也没有觉得这个东西会上升到这么严重的法律层面;我接触过的两个中介都是轻描淡写地说“没有公司信纸的话就自己用Logo做一个然后写推荐信;但是白纸不能写推荐信...”;难道这些中介都是在协助和鼓励大家触犯法律...
作者: 农村草中绿    时间: 2014-5-31 07:06
你这是有罪假定,并且通过有罪假定来推断自制信纸等同于伪造文件。这才是我一直反对的。你工作过的公司,信纸都是现成的?可以拿来即用的?我工作过的民营IT公司,用的都只是空白A4纸。所谓的公司抬头信纸,只是用在正式招标书上。这种信纸模板带有封面,索引什么的,不适用用在工作证明上。所以要自制信纸。没办法,民营IT公司就是这么土鳖,就得这么费事。所以觉得你提到的“不适合绝大多数人”,武断了。如果:1.证明文件中的内容真实完整;2.这份文件通过正式途径获得公司授权(盖公章)那我说这份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assumption你接受吗?如果你觉得这也无法接受,文件非得打印在公司授权使用的信纸上,否则就是伪造文件...那我无话可说。btw,再指出几点不够严密的地方:1.公司logo不等同于公司商标;2.商标不一定独家使用,也可以授权使用;3.如果公司更换了logo或地址,于是导致信纸抬头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那公司之前出具的文件,就自动失效?甚至自动成为伪造文件?
作者: 苏幕月笛    时间: 2014-5-31 18:05
这个真不能随意相信中介的话。你这里提到的“推荐信”,我的理解是referenceletter,即公司员工对你工作的评价。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严格来说,不应该用公司抬头的信纸。还有,一些中介为了做成你的生意,协助和鼓励你触犯法律,这完全有可能。所以这不应该成为你的论据。
作者: j8aq2x29    时间: 2014-5-31 21:37
呵呵,好的;你们的论证都很有理有据...都是考雅思考出来了啊
作者: pwdhua5267    时间: 2014-6-1 03:18
惭愧啊,俺烤了4次鸭,除了写作和口语一直在进步,听力和阅读都是在波动。4鸭出来后,一度庆幸终于有了4个6.5,可以拿SA做备胎了。但转眼就发现SA整了个Specialconditionsapply,把俺这种overseas的路给堵死了。现在只能烧香拜佛希望NSW给俺offer,否则就只能等SA的剩饭了...
作者: 拐弯抹角66    时间: 2014-6-1 11:48
呵呵,自己回自己一下:拿到NSW的SS了,不用等SA的剩饭了:)
作者: Thintyroyania    时间: 2014-6-1 21:19
恭喜了,看来之前成功提交NSW190的都是今天拿到offer了




欢迎光临 澳洲同城网 (https://www.tongchengau.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