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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刚律师事务所 [打印本页]

作者: 澳洲王刚律师    时间: 2021-4-30 13:35
标题: 王刚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相可否成为呈堂证供

澳洲王刚律师  澳法先锋号  
在澳英法律系统下,所有用不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通常是不可以呈上公堂当证据使用的,除非得到法庭的允许。在新州监控设备法第7条 (SurveillanceDevices Act NSW 2007) 下,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录音或录相设备监听或监视他人的私人对话或自己和他人的对话是违法的行为。

但是法律也在特定的情况下容许违法录音录相做为呈堂证供。

第一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在经过批准去录音录相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担心个人利益受伤害的情况下,对话中的一方可以用录音器录下对话内容,当成证据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法官在证据法下第138条有权利决定是否采用该非法所得的证据。法官在做决定前须考录以下因素:

1.      该违法所得证据是否能解决争议性的问题。
2.      该违法证据在案子中的重要性
3.      该违法行动的严重性
4.      该违法行动是否触犯了公民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5.      该违法行动能否可能被起诉
6.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同样证据

法律在说,非法所得的录音或录相可能会受到起诉,同时未经许可的录音录相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是可以成为法庭证据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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