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小莉帮忙》栏目报道,近日,杨女士的爱人在医院看病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受伤,隐私部位被割伤缝了20多针。在医院公共空间受伤甚至致残,医院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小莉帮忙》栏目介绍,杨女士称爱人去医院看病,期间拉肚子,坐在卫生间放置的坐凳上清理时,没想到塑料板突然破裂,导致隐私部位被割伤缝了20多针。当时医院承诺免费治疗,可到现在还没有康复,却“突然被医院赶着走”。
△杨女士丈夫受伤现场照片,地面上有许多处血迹(图源《小莉帮忙》官方账号)。
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该卫生间是医生专用卫生间。“当时家属通过医护通道,到医生专用的卫生间里去。(患者)绝对不能进去……那个凳子是我们医院统一采购的,目前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碎裂)。”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介绍,杨女士的爱人提出免费治疗和20万元赔偿,医院方面允诺了在医院进行免费治疗。
在医院的公共场所不慎受伤,医院是否应该担责?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医院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对在其医院就诊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现患者因医院厕所的塑料板凳破裂,导致隐私部位被割伤,医院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患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动安全具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在凳子存在破损情况未加防范,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检索发现,此前,许多法院曾经公开过类似的案件,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在医院内受伤甚至致残,医院是否应该担责,判断的关键是什么?刘凯表示,医院非因医疗损害责任导致的伤害案件,判断其是否担责的关键就在于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2023年8月,湖北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案件,当事人刘某在某医院挂号时踩到地上一滩“水”后滑倒摔伤,经调取监控发现竟是儿童随地小便所致,法院判决儿童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另据2023年9月湖南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在家人陪同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刘某妻子表示,医院没有对刘某进行有效治疗,也没有尽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药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60万。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