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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从立法层面,为食药领域的不合理现象正本清源。
▲某餐厅后厨内,厨师正在炒菜。图/新华社文 | 蔡乐渭因为一则新闻报道,“拍黄瓜”又上了热搜榜。
据报道,2023年,上海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其中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新闻一出,“拍黄瓜”便又成了热搜。
但是,此次舆论所关注的,却多集中在对职业索赔的谴责,而较少探寻此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即使在报道中,有关人士也仅委婉提及“许多合规上的小瑕疵并非企业故意为之,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对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带来实质性影响”,而未讨论这些“合规上的小瑕疵”为何出现。
事实上,不仅是“无证拍黄瓜”,媒体近日曝光的小卖部、小超市等无许可证售卖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口罩等常用药品被查;更早之前,有商贩或菜农因售卖农药等有害物质轻微超标的芹菜、豆芽等被处数万元罚款等“小过大罚”事件,亦同属此类。
要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就需要找出“疯狂索赔”“小过大罚”等类似超出大众认知情形的背后原因。而对这一类现实问题,国家层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其实也已经注意到。
如据新京报4月29日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就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这一新文件,可以看作是市场监管方面在“无证拍黄瓜”等问题上做出的积极响应,但其无法解决餐饮店未经专门许可出售“拍黄瓜”即违法的这一类根本问题。因此,针对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领域的不合理现象,仍有更深层次探讨的必要。
因为,这些频频出现的不合理现象,不仅突破了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也对消费和营商环境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亟须重视。
问题主要不在错误执法
是不是执法出了问题?面对食药市场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不少人的第一反应,大概都是怀疑存在违法处罚的情形。
事实上,尽管不排除在某些同类案件中存在违法行政、错误执法的情形,但从媒体报道看,多数案件中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并无明显问题。
比如,近日受到舆论关注的小卖部、小超市因售卖风油精、创可贴等药品而受到查处的案件中,目前的信息是相关店铺被立案调查,尚未披露查处结果。
就立案调查而言,市场监管机关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店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处罚。
而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这些未经许可而售卖风油精、创可贴等药品的店铺,一旦处罚,即可处以责令关闭,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实际金额可达150万元以上。
再如,一度被热议的食品安全领域“小过大罚”现象,尽管可能超出了人们通常的认知,行政机关的执法却仍需严格依法实施,不当罚者不可罚、当罚者则必须罚。
如果依法必须进行处罚而又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行政机关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反倒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一些商贩或菜农售卖小量蔬菜,其获得可能仅有数元,却被处以高达数万元的罚款,依据的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
因此,现实中一些所谓“小过大罚”案件的执法,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恰恰是依法律的规定实施的。
在被广泛报道的陕西罗某售卖5斤芹菜被处罚6.6万元案件中,虽然在国务院督查组督查之后,当地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公开承认存在过罚不相当,但这种“不相当”也不必然意味着市场监管机关违法。
其之所以引发关注与争议,也只是意味着这种处罚超出了人们的有关“公正执法”的朴素情感,而非违法行政。这无疑也已经成为一个现实困扰。
相关规定欠完善是根源
既然食药领域的不合理现象,主要不是由执法不当引起的,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可能主要是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尚待完善。
食药领域专门立法,是以保证安全为基本使命,故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某些情形下的处罚结果超出公众认知。
比如,“无证拍黄瓜”遭受“疯狂索赔”事件,其最终原因就与现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实行食品许可制度,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又进一步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在餐饮服务中,许可则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类别。按此,餐饮店要经营拍黄瓜等冷菜,也需要获得专门的“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可见,若非相关立法规定“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制售需要专门许可,而是允许餐饮企业皆可“拍黄瓜”,就不会出现对餐饮店出售“拍黄瓜”进行职业索赔的现象。
在这个意义上,“疯狂索赔”的问题,核心并不在于“拍黄瓜”,也不在于职业索赔,而在于餐饮店无专门许可出售拍黄瓜是违法的。若此事件可谓疯狂,那么其疯在索赔,但缘于可索赔。
而且,目前有关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有可完善之处。
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人们常称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等。应该说,与2021年修订前相比,现行《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有着显著的进步。
但是,在一些情形之下,特别是在已经引起人们关注的诸多“小过大罚”等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并不具备前述“不罚”的条件。此时,是否可减轻处罚就成了是会否出现“小过大罚”现象的关键。
对此,除《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予以减轻处罚。
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智者千虑终有一失”:某些时候,违法行为并不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明确列举之内,要减轻处罚,就只能寄希望于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在食品药品领域中,恰恰法律法规都没有减轻处罚的规定。
有时候,一些行政机关会尝试做出努力,避免出现类似“小过大罚”的尴尬处境。但这样的努力同样可能左右为难:尽管这样的尝试符合人们有关公正处罚的普遍认识,但其法律依据却是存疑的。
比如,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但其中诸如“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并无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于是,“小过大罚”现象“自然而然”地出现了,相应地,执法机关的进退失据也就无可避免:罚,违背有关过罚相当的基本理念;不罚,则违背法律规定;欲减轻处罚,又找不到法律依据。
完善立法方能正本清源
分析表明,食药管理领域出现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其背后都跟立法有关。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类似“小过大罚”“疯狂索赔”“卖风油精被查处”等现象,就需要正本清源,完善立法。
这首先就要求,专门领域立法需要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行更为精细的规定,尽量避免或杜绝“一刀切”的情况。
就拿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来说,严格管理当然极为必要,但在一些“风油精”之类常见、常用的乙类非处方药或口罩之类常见物品的零售管理方面,是不是有必要实行许可,也同样值得斟酌。
比如,口罩可分为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等不同类别,鉴于口罩本身并不会给人们带来直接伤害,当非医用口罩不需要许可即可销售时,对医用口罩的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是不是真的有必要?
更进一步,这样的限制,会不会反而使得一些消费者转向购买和使用标准更低的非医用口罩?实际上,通过生产和批发的许可,即可达到行政许可所欲达成的目标,而不必在零售环节设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本身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应秉持“能不设定即不设定”原则,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领域,也可考虑作更精细的规定,对特定产品放松乃至取消零售许可,利于市场,也便利生活。
与此同时,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立法方面,法律也宜尽可能地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与理性的局限,尽可能给执法者留下有限度但必要的裁量余地,减少出现“小过大罚”的情形。
比如,现行《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兜底条款,可否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一封闭式规定修改为之前的开放式规定,即“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而给执法留下必要的裁量空间?
事实上,在罚款这一层面,国务院已经予以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这一意见对于减少和避免罚款的不合理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这一意见仅仅是针对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在其他与不合理现象密切相关的层面,仍然有必要进行完善。
例如,在行政许可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适当放松监管,但仍未涉及诸如“拍黄瓜”之类是否需要专门许可等重要问题。
鉴于食品许可分类是餐饮店未经许可出售“拍黄瓜”违法的法律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可对食品许可进行更加精细的规定,包括对行政主体的许可设定权和具体规定权进行更具体的规定?
对食品分类许可,若确有必要,可否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类别进行具体规定?诸如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类别,能不能只针对以冷食类食品制售为专门或主要业务的餐饮企业,从而将餐饮店出售“拍黄瓜”排除在许可范围之外,避免因此被高额处罚乃至被“疯狂索赔”?
食品药品是基本民生领域,也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对其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织密法网,权衡利弊、宽严相济,在食药监管方面进行更精细的规定,尽量不作“一刀切”式规定,以此正本清源。
撰稿 / 蔡乐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编辑 / 何睿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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