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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2.5万“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罪?(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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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16:0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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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路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愤怒之下拳打脚踢刘某某与张某,系激情宣泄行为。 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路某某无罪。 捉奸收情夫2.5万“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罪 据此前潇湘晨报报道,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某某发现一些异常,尾随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随后又坐电梯来到了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房间内,设法开门后,路某某撞见张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张某还穿着情趣内衣。


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待在房间内。根据路某某的说法,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索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他25000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路某某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判决认为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路某某此后向淄博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他又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3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辩护律师再作无罪辩护 今年1月16日,再审案件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8日 10时50分许,在博市张店区某酒店902 房间,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 25 200 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录像,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再审案件中路某某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介绍,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是路某某的行为罪与非罪,他此次庭审中依旧做无罪辩护。 王艳涛的总体观点是,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应当宣告无罪。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即使存在不当,亦不能仅以此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当被告人存在对构成要件法定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时,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构成。 有几个关键的点,第一,路某某殴打刘某某以及说出“信不信我活埋了你”等言语,是否与刘某某事后“补偿”路某某存在关联。 原审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 辩护律师认为,路某某打刘某某一拳或者说活埋他的话,都是在第一时间看到刘某某和张某赤裸身体在床上的时候发生的行为,而此时说这些话的目的是因愤怒而非是为之后的所谓的敲诈勒索打基础。本案中,以现在的在案证据和事实看,路某某只是打了刘某某一拳,之后没有再多打一下,且也没有造成刘某某任何的伤害。也可证实路某某当时的手段和方式都不严重,且连伤害刘某某的目的都没有。因此,更是达不到被害人刘某某感到恐惧的心理压制程度。 第二、路某某收取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是否合法? 原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原一审的基础上的理由是:(1)刘某某与路某某妻子张某的行为虽然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要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路某某索要钱财不属于合法正当维权行为。(2)虽然被害人刘某某愿意赔偿,但是因为之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语言威胁在先并禁止刘某某离开酒店房间相要挟,最终给付钱财并非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的结的结果,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 辩护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刘某某与路某某妻子偷情存在过错、属于不道德行为,那么就应当考虑刘某某给付的钱财就是对其过错、不道德行为的惩罚,而至于这个惩罚的轻重,即给付钱财的多少,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但是社会生活伦理却是支持,当没有标准、或者参考的价值标准情形下,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认知。因此,对路某某索要的钱财数额更不应当被认为超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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