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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车主持刀伤人致死案拱火者遭人肉,其是否担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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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7 16:0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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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通市一小米SU7车主持刀伤人并冲撞碾压多辆摩托车一事引发持续关注。南通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小米S U7车主康某某(24岁)与曹某某(32岁)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后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报之外,网络上流出的疑似案发前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视频显示,摩托车爱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拱火和挑衅。徐某某也因此遭到网友人肉搜索,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在此次事件中,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嫌犯康某某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激情杀人?10月26日,多位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徐某某在微信群骂人可被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或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后果,但前提是要有人报警;就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康某某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毕竟康某某在案发前有随身带刀的情节。


微信群骂人可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 相比之前警方通报,网络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记录更能还原此事件的细节:刚提新车的康某某在一个聊天群里邀约摩托车车友“崩直线”,一名网名显示徐某某的群友质疑康某某“装”,随后二人的对话攻讦不断升级,线上的争执演变成了线下的悲剧。网传视频显示,徐某某在线下见面时与康某某仍有口角争执,而与康某某发生肢体冲撞的曹某某则被捅伤致死。案发前微信群内聊天记录和视频曝光后,徐某某遭到大量网友的批评和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遭到披露,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对于徐某某是否该担责一事,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微信群人数超过三个人,面对不特定对象,通常被视为公共场合,因此,在微信群中对他人进行辱骂可能被视为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也认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多人因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而被依法行政拘留。“当然行政处罚的前提,是需要有人报警,或被警方发现其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众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可能产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后果。司法实务当中,由于在网络空间产生矛盾,进而在现实当中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鲜见。 嫌犯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 在此次悲剧事件中,由于嫌犯康某某遭受微信群友挑衅在先,线下见面时也遭到多人包围,有网友将其伤人行为视为“激情杀人”,认为在量刑时应该酌情考量。所谓“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那么,康某某是否构成“激情杀人”要件呢?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故意杀人通常是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已经有了明确的杀人意图,并且可能为此做了一定的准备和计划。激情杀人则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或刺激,行为人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杀人行为。在量刑的时候,激情杀人的量刑要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的情节轻。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还不能完全区分康某某是激情杀人还是一般的故意杀人,但从其携带匕首的行为看,康某某应该有报复(故意伤害或杀人故意)的意思,康某某或将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康某某还存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康某某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康某某杀人是有一定冲动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激情杀人要求行为人的激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所产生,并要求这种不当言行导致了行为人产生的激愤程度足以使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根据网络流传视频和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持续对骂的行为尚不能足以认定该对骂行为导致康某某丧失或严重削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除此之外,康某某掏出管制刀具也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产生不利的评价,这表明康某某起码是带有一定的伤害意图前来赴约。 李送妹律师同时表示,当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故意杀人的较轻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司法实践总结相应的惯用情节考量。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7号、1124号,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2 .义愤杀人(行为人或近亲属受虐待、侮辱或迫害);3 .激情杀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4 .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帮助其自杀);5 .生父母溺杀婴(生父母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网传徐某某案发前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辱骂挑衅,这属于导致康某某行凶的原因之一,但只能归于康某某行凶的动机,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所惯用的量刑考量情节。康某某具体会被判决何种罪,应当以法院最终审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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