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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后,胖猫事件反转了吗?其姐平台账号被封(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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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1: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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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开了胖猫跳桥自杀事件的调查细节与处理结果。


通报很长很详细,我帮大家简要梳理划几个重点: 第一,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谭某与胖猫交往期间的确存在数十万元的经济往来,至胖猫去世前,谭某从胖猫处累计获得“净收益”42.7万元。 胖猫去世后,谭某向其家人转回16.6万。近日,在警方调解下,谭某向胖猫父母全额退还了与胖猫经济往来的差额。 第二,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谭某和胖猫多次见面并在家中约会,并在2024年春节前带胖猫回老家“见家长”,两人属真实恋爱关系,相关经济往来不构成诈骗犯罪,依法不予立案。 第三,公安部门还发现,胖猫的姐姐在传播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存在精心策划、团队协作、侵犯隐私引导网暴等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这里要特别夸一句,重庆公安这个案子处理得是相当好,证据扎实、处理公正而不失温情。希望其他地方的公安好好学学,也希望重庆公安在其他公共事件的调查通报中再接再厉稳定发挥。) 通报大体上就是这些内容,更详细的大家可以去看重庆警方通报原文。 一些网友据此认为,胖猫事件反转了,原来谭某不是捞女,是被胖猫姐姐抹黑栽赃的。 要我说啊,公安的通报虽然提供了一些新的信息,但事件的核心梗概其实是没有反转的。我逐个分析下要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谭某是不是“捞女”? 首先大家要清楚一个法律概念:捞男或者捞女都是不犯法的,只有虚构婚恋信息诈骗才构成犯罪。 所以,重庆公安的通报只会对谭某有没有诈骗作出定性,这是公安的职责。至于谭某是不是捞女,公安管不了,也不会去评价。 然后就要看你对“捞”这个词的定义了: 是不是但凡在恋爱期间有主动索要过钱财的就算捞男捞女? 是不是只要存在真实恋爱关系,不管花费多少,索要多少钱财都合理,都不能算捞男捞女? 从上面两个极端的提问出发,我想大家应该能够思考出自己对“捞”的定义。达到多少次,多大金额才算捞,什么样的索取行为才算捞,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主观判断。 按我自己对“捞”的定义,说谭某是捞女一点都不冤枉。 谭某在自身月收入相对较低,胖猫月收入两三万(并不稳定)的情况下,两年时间从胖猫处获得净收益42.7万元(刨除最后一笔6.6万也还有36.1万元),几乎是将胖猫的收入“吃干榨净”,远远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的限度。 同时,从此前曝光的聊天截图也可以看到,谭某存在多次明确主动要求胖猫向其转账或代付账单的行为,这些情节并没有被公安通报所否认。 可以看出来,谭某在主观层面存在通过恋爱关系获得经济收益的故意,在事实层面通过恋爱关系获取了胖猫恋爱期间几乎全部收入,因此我认为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捞女”。 但是话又说回来,正如我在此前评论文章中写过的观点,谭某是捞女没错,但胖猫在知情前提下自愿进入一段“供养者-吸血者”的关系,也很难说他是个受害者。 说得残酷一些,胖猫的问题是他选择的氪金恋爱模式和自己的收入并不匹配…… 第二,谭某有没有用结婚来欺骗胖猫? 从公安通报可以看到,谭某和胖猫并不像此前传言的那样仅见过两次面,而是见过多次,在家中约会过,还以男女朋友身份见过彼此的家人。正是基于这些信息,公安机关认定谭某没有利用婚恋诈骗。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倾向于认为胖猫的自杀和“结婚的希望破灭”是有直接关系的。(主观观点,不是客观判断,勿杠) 设身处地想一下,两年恋爱期间,胖猫“倾尽所有”来供养谭某以维持恋爱关系,在2024年春节期间还被带去见女方家长,大概率他会认为自己的全心付出终于到了有实质回报的时候,今年结婚在望了。没想到,见完家长才过了一两个月就迎来了决绝的分手,这对胖猫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 特别声明:我完全不认为谭某有义务因为胖猫的供养而跟他结婚,以上分析揣测的是胖猫单方面的心理活动。 谭某是不是真心爱过胖猫,没办法证实或证伪(我主观认为是没有的),谭某有没有真的打算过和胖猫结婚,也没办法证实或证伪,但我们可以非常确定,谭某向胖猫传达过考虑结婚的明确信息,而因为种种原因,结婚这个计划在胖猫跳桥之前并没有成为现实。 所以,虽然不能认定谭某用结婚来欺骗胖猫,但我倾向于认为谭某传递的结婚信号和胖猫最终自杀存在重要的关联。 特别声明:我反对并谴责任何人通过自残、自杀来挽回分手或逼迫结婚的做法。 第三,胖猫的姐姐是不是故意炒作? 从公安通报的信息来看,胖猫的姐姐在主观和客观层面都主导策划了这一舆论热点,也的确是引导了第一轮舆情对谭某的网暴,而且公开谭某姓名身份证等信息也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 但是,当人们说到故意炒作的时候,其实有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指向。 有一种炒作,目标是获得流量的关注,获得粉丝的积累,进而沉淀为影响力,转化为与新闻事件无关的经济收益。这种炒作大多还同时伴随着信息捏造,是为公众所不齿,为平台和监管所不容的炒作。 另一种炒作,目标则是为了引起舆论关注推动问题解决,进而收获当事人认为的正义结果。大多数网络维权和网络举报都属于这一类。 有的是如实完整陈述,那是最“老实”的维权,但现实中,维权者出于吸引关注的考虑,会夸大一部分信息,或者只摘取呈现一部分对己方有利的信息,这样当然很不好,但从情感层面我是可以理解的(不代表支持)。 稍有知识的人都清楚,在这样一个信息过载的时代,你再惨也永远有人比你更惨,你再冤也永远有人冤得比你离奇,一千条网络维权的信息,最终能上热搜被关注的可能还不到一条。 客观环境逼着网络维权者提供“有特色”、“有爆点”的信息,然后才能引起舆论关注。这当然是扭曲的现状,但我是不认为责怪这些维权者的,根本问题还是正常的维权渠道不畅通、不充分,把维权者给逼到了举着身份证网络自爆的地步。 具体到胖猫姐姐的做法,她懂得网络传播的规律,知道该怎么策划,知道该怎么配合,更知道怎样才能引起舆论关注,因此她着重选取了那些能“证明”谭某是捞女,能反映胖猫有多可怜的聊天截图。 这些当然没有反映全部完整的事实,但并不是伪造的聊天记录,和谭某索要财物的客观情况也没有根本冲突。我个人认为胖猫姐姐的做法是不对但情有可原的。 至于动机揣测,大家可以保留各自的判断。结合公安通报和此前这件事的传播路径,我倾向于认为胖猫姐姐的出发点是为胖猫“讨回公道”,是为了追回胖猫恋爱期间的经济损失,而不是为了把自己打造成网红来赚钱。 综上,我认为胖猫事件的核心梗概并没有反转。 这是一场“供养者-吸血者”不健康恋爱关系破灭后引发的悲剧,胖猫身世可怜经历唏嘘但算不上受害者,谭某没有诈骗犯罪但贪婪冷血也算不上清白无辜,胖猫的姐姐行为不当涉嫌侵权但并没有消费死者来牟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胖猫这事,女方花钱还要更多吗? 经过无数次反转、造谣、打脸、网暴。 警方终于通报胖猫的事情了:


通报的结论让人信服,但是关于经济往来的这一段引起争议:


很多人一算,谭竹先向胖猫及其亲属转了46.3万元,向胖猫转29.7万,向胖猫姐姐转了3万,又给胖猫父亲转了13.6万元。这前前后后转了92.6万啊,比胖猫转给她的还多。 这给男人花钱还被骂捞女,真的太过分了。 你现在去微博热评,靠前成千上万点赞的全都在说这个:





这里是网友们误会了。 你们没发现这个92.6万元正好是46.3万的两倍很巧吗? 不是恰好这么巧,而是你们理解错了,或者说通报这里没讲清楚。 关于双方的经济往来,其实就是最开始那句话,后面都是关于那句话的补充。 也就是说: 胖猫给谭竹转账79.9万元,谭竹给胖猫及其亲属转账46.3万元。 然后这46.3万元分为两部分,其中给胖猫29.7万,给胖猫姐姐3万,还给胖猫爸爸13.6万。 给胖猫姐姐以及还给胖猫爸爸的16.6万元是胖猫去世之后的事情。所以胖猫一共给谭竹转了50.2万元。 胖猫姐姐说“我弟弟给谭竹转了51万”,并没夸大。 但另一方面,双方开通了支付宝的情侣钱包。胖猫比谭竹多取了7万元。所以其实转账差额应该是44万元。 不过无论差了多少,谭竹已经把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都给补齐了。补齐后,胖猫的家人也和谭竹达成和解了。


现在想想,胖猫这个年轻人真的蛮可怜的。 活着的时候是通天带,21岁就能赚到50万。 转给自己女朋友,但依然没能留住自己的爱情。他去世前还给谭竹转了6万多块钱,能看出他其实并不恨自己的前女友。 然后他去世之后,一群他最亲近的人,为了他赚到的那些钱撕了个天昏地暗。 你说现在这些打着胖猫旗号呐喊的人,真的关心胖猫吗? 仔细想想这事,真的让人心生悲凉,不知道该怎么看待这个世界。 上次我写道: 和异性接触不会变得不幸,但热搜上多了真的会变得不幸。 你的亲人朋友都不一定真的关心你,陌生人能和你共情的真的少之又少。他们装作和你共情,其实都是为了实现他们的诉求。 所以真的少把自己的私事放到公共空间给大家审判。最后的审判结果一定是讥讽大于同情、嘲笑多于鼓励。 我们生活在黑暗森林里,而舆论场就是肆无忌惮的野兽,每天在丛林里游荡捕猎,抓住谁啃谁。 如果你没做好和野兽搏斗三百回合的准备,就别躺到公众视野下让他们去解剖你。 这是我这么多年观察下来的最大经验。 如果姐姐想要对方还钱,还是走法律途径吧。这舆论再引导下去,马上就要反噬你了。 现在,终于还是走到这步了。 引导网暴者,最后都会被网络舆论吞噬。 暴风雨,已经来了。 胖猫姐姐多平台账号被封 5月19日,重庆警方通报胖猫与谭某经济往来情况,调查查明,双方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胖猫”姐姐刘某多次发布“胖猫”与谭某私聊记录、转账截图等个人隐私信息,购买流量扩散传播提升热度,导致谭某被网暴,调查过程中,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认错,警方将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胖猫姐姐多平台账号已经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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