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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1400公里顺风车逃单男子已被行政拘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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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22:3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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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src="https://web.popo8.com/202408/17/1/4a43d89620type_jpeg_size_800_48_end.jpg"] { height: 735px; width:auto;} img[src="https://web.popo8.com/202408/17/16/3d21593f85type_png_size_1080_143_end.jpg"] { height: 247px; width:auto;} 日前,蔡某通过手机在“哈啰”平台下单搭乘刘先生的哈罗顺风车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慈利县,平台约定价格为2263.6元。没想到,蔡某发现刘先生未在平台点击确认上车后,竟偷偷取消了订单,到达目的地后逃单消失。无奈之下,刘先生选择报警求助。


接到求助后,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迅速展开工作。通过视频追踪,发现蔡某已搭乘滴滴离开慈利,不知去向。而刘先生也因旅游行程另有安排离开。期间,民警通过多方工作找到蔡某的相关信息,因蔡某已身在杭州,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蔡某,蔡某否认其逃单的行为并声称双方因车费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才离开。民警通过协调要求其支付双方认可的车费2200元,蔡某假意同意,却迟迟不见行动,之后甚至拒绝与民警沟通。蔡某的异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于是,民警敦促其来慈利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蔡某如实交代了其通过手机在“哈啰”平台下单搭乘刘先生的顺风车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慈利县后故意逃单的违法行为。


目前,刘先生的损失2200元已被追回,违法行为人蔡某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打1400公里顺风车逃单乘客已付车费,律师解析四大焦点 此前,潇湘晨报曾报道车主称遇乘客打1400公里顺风车逃单一事,8月16日下午,车主刘先生告诉记者,已收到对方转过来的车费,“共2200元,也很感谢湖南慈利警方这段时间给我提供的帮助。”针对刘先生的经历,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 焦点一:作为驾驶员,遇到逃单乘客,可以怎么做? 刘凯:驾驶员刘先生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包括报警、平台投诉、民事诉讼等,以追讨未支付的车费。 首先,可以报警并协助警方追查。刘先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哈啰顺风车的订单信息、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由于已经涉及到诈骗行为,刘先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究该乘客的法律责任; 其次,刘先生可以在哈啰顺风车平台上发起投诉。虽然哈啰顺风车已经限制了该乘客的发单资质,但刘先生可以进一步要求平台协助联系乘客,甚至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平台提供该乘客的注册信息,以逼迫其支付车费; 最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刘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乘客支付车费并赔偿相关损失。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法院可以依法对乘客进行追查,甚至在判决生效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焦点二:整起事件中,该逃单乘客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刘凯:乘客既然已经承认了未付款的事实,并且在此后仍未支付车费,司机有权要求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违约损失。 冯沁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逃单乘客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需要支付运费。其次,逃单乘客客观上侵犯了司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焦点三:据驾驶员透露,该乘客称还要追究起诉司机侵犯其隐私权,是否存在这种可能? 刘凯:乘客声称要起诉司机侵犯隐私权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决于司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了隐私权的侵犯。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如果司机只是向哈啰顺风车平台投诉、与警方沟通并提供证据,或在社交媒体上陈述事实、寻求公众帮助,这些行为通常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司机的行为目的在于追回未支付的车费,而非故意泄露乘客的隐私信息。只要司机在公开信息时不涉及乘客的具体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手机号码等),且言论真实且适度,则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不过,司机在公开信息时仍需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冯沁涓:一般来说,如果曝光人发布的照片、视频并非被曝光人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故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如果曝光人曝光他人肖像,可能存在侵犯被曝光人的肖像权。 因此在网上曝光他人违法行为时同样需要规避法律风险,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首先,不能涉及隐私,不要曝光对方的电话、住址、公司等个人信息; 其次,不能曝光对方私人照片、视频,需要打码,否则可能侵犯对方肖像权;客观陈述,避免情绪化表达,用冷静、客观的语言去讲述事情,不要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词汇,否则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确保内容真实且有证据支持。 焦点四:若逃单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是否可能涉嫌犯罪? 刘凯:逃单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金额,并且具有明显的诈骗意图,确实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是涉及多次逃单或金额较大的情况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诈骗价值5000元,就应予立案追诉(在不同地区立案标准会略有不同)。一旦逃单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并还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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