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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应聘一家外企,因为所在部门没有head count,只能和该公司以及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但实际上一直都在该公司工作,汇报给美国老板(base在美国),人力资源公司只提供基本人事服务,不了解我的工作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想做那几年的工作经历评估,我有以下困惑:1)人力资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给开ACS要求的推荐信,只能给标准格式的人事证明; 但是老板认为我的关系属于那家人力资源公司,理应由那家公司给推荐信。究竟谁才能给我写推荐信呢? 2)即使老板最终能够同意给我做推荐,那么应该用美国那边的letterhead还是中国这边的letterhead? 除了logo,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都不一样。 3)这样会给老板带来麻烦吗?如果我要说服他/她,我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他/她不会因此惹到什么麻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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