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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Old version Booklet中关于Recent work experience有这样的要求:
you have been in paid employment in any skilled occupation on the Skilled Occupation Lists(SOL) for at least 12 months in the 24 month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但是我通读了Newest version Booklet,根本没有再发现这样的要求。
所以想请高手给个结论,是否新政中不需要满足这个条件,而只需按照Employment计分项计算自己的mark即可?
另外, 根据这个条件衍生出2个问题,(前提是申请人除了工作问题,其他条件都满足)
1、假设申请人已经有了8年相关职业提名的工作经验,那么这个时候他想做与职业提名无关的工作。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要他能在2年内拿到invitaion,他还是一样能够拿到与Overseas Employment相对应的那15份,并且继续移民申请的流程?
2、一个已经有8年相关职业提名的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即使他离职超过1一年但小于2年,是不是也一样可以提交EOI,并且在离职小于2年的时间内拿到invitation,一样可以按照Overseas Employment这项拿到15分并继续移民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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