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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偷开心果被判无期喊冤20余载:最高法驳回申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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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红星新闻曾发表报道《一桩蹊跷的开心果盗窃案:辽宁两兄弟被判无期出狱后仍喊冤,狱中疑遇真凶》,引发社会关注。今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召开听证会,两名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人到庭参加。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获悉,8月3日,该案当事人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寄送的法律文书,他们多年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曹氏兄弟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门口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沈阳一对兄弟曹庆三、曹波三于1999年因盗窃开心果被判无期后申诉,称在狱中遇真凶“小三子”。之后,监狱曾就此事展开专门调查。多份当年调查的讯问笔录显示,一名携带写有相关地址的照片、名叫蔡某涛的犯人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 此次最高法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氏兄弟关于“有新证据证明‘小三子’是蔡某涛,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后销售给不知情的曹庆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顾: 兄弟二人因盗窃开心果被判无期 喊冤称在狱中遇真凶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9年,沈阳曹氏兄弟曾被认定盗窃338箱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双双被判无期徒刑。



▲涉案的被盗开心果和大杏仁的外包装 自被捕后接受讯问起,曹氏兄弟多次供述,所购货品是通过宋某民介绍,在沈阳“南二”市场从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中低于市场价购买的“顶期货”,当时也与“小三子”签订了合同,而非盗窃。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小三子”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后,法院做出判决。此后,兄弟二人虽提出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后错过上诉期。 戏剧性的是,在曹氏兄弟服刑期间,大哥曹庆三在狱中遇到一名和自己记忆中“小三子”一模一样的人,从其携带进监狱的照片背面,还发现了自己当年写给“小三子”去收尾款的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之后,监狱曾就此事展开专门调查。多份讯问笔录显示,这一携带照片、名叫蔡某涛的犯人承认自己是“小三子”,并且对私配仓库的钥匙、盗窃开心果和大杏仁的行为供认不讳。



▲“小三子”携带的照片背面写有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1年,蔡某涛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死缓,2004年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四次减刑。根据2019年1月22日辽宁省朝阳中院裁定,对罪犯蔡某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止。此后,蔡某涛被刑满释放。 自曹氏兄弟2000年入狱服刑起,就一直在申诉,但他们在狱中的申诉曾屡被驳回。服刑期间,曹氏兄弟相继由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此后二人分别获得减刑,于2017年前后相继出狱。 曹氏兄弟重获自由后,继续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经过审查后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氏兄弟的申诉案件审查。 关键证人: 听证会上否认自己是“小三子” 称受到恐吓威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前,今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召开听证会,两名与本案相关的关键证人蔡某涛和宋某民到庭参加。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听证会上,蔡某涛当场否认自己是“小三子”,称自己之前不认识曹氏兄弟,是在狱中认识的曹庆三。曹庆三通过威逼利诱让他扛罪,他就同意了。另一关键证人宋某民则表示,不认识“小三子”,也没有介绍蔡某涛和曹庆三认识。 在4月29日听证会现场,蔡某涛称自己被曹庆三打过两次,一次踢一脚,一次用手打了头部;曹给了点方便面、猪头肉,因第一次进监狱,没经验,就同意“扛罪”。对此,辩护人曾现场发问:“你那么胆小吗?踢一脚、打一拳就替别人担罪了?”蔡某涛回答是:“我胆子很小,我害怕。” 曹氏兄弟的辩护人当时提出,蔡某涛2001年11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判决书记载,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剪刀,连刺被害人数刀,并将在场的其中一人刺伤,后自杀未遂,足以证明蔡某涛绝非胆小之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听证会后,红星新闻记者曾致电蔡某涛,他表示除了此前办案机关找他录口供,以及这次开听证会,他之前从来没到过沈阳。 对于为何当年携带进监狱的照片背面出现手写的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蔡某涛表示,照片上确实是他,是曹庆三告诉他,并在监狱里写的地址。当时曹允诺一些好处,让他出狱后按照地址去找他,才留下那个地址。蔡某涛称,当时头一回遇见这个事情,有点发懵。当时自己受到恐吓和威胁,也受到诱惑。 最高法驳回申诉: 证言相矛盾 “狱中遇真凶”等理由不能成立 8月3日,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寄送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该文书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落款日期为今年7月22日。 该《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曹氏兄弟实施本案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有新证据证明‘小三子’是蔡某涛,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后销售给不知情的曹庆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具体驳回理由为:曹氏兄弟关于“小三子”的供述和辩解不断变化,且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如,曹庆三关于经宋某民介绍认识“小三子”的辩解意见,与宋某民关于不认识、未听说过“小三子”的证言和未能混杂辨认出蔡某涛的辨认笔录相矛盾;曹庆三关于从仓库搬运货物时“小三子”在场的辩解意见,与多名人力三轮车主关于案发时仓库仅有曹庆三的证言相矛盾。 《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提到,蔡某涛关于自己就是盗窃本案财物的“小三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蔡某涛后来否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 通知书写到的具体情节包括:蔡某涛在与曹庆三同监服刑期间曾供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但其关于1998年8月至10月前后在失主黄某超处打工、黄某超及工友都知道其叫“小三子”、黄某超是东北口音,以及黄某超经常让其拿钥匙去库房提货、人力三轮车主赶到仓库后其用偷配钥匙打开仓库门锁等供述,与黄某超及其员工、人力三轮车主等人关于黄某超是广东籍和广东口音、员工中没有“小三子”或蔡某涛、现场仓库门锁是曹庆三用钥匙打开的陈述、证言明显不符。之后,蔡某涛一直否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 针对曹庆三在申诉期间辩解“小三子”就是同监服刑的蔡某涛、提供背面写有曹庆三亲属地址的蔡某涛照片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采信了此前辽宁高院召开听证会时,蔡某涛和宋某民的说法。 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为,蔡某涛证实其在服刑前不认识曹庆三、宋某民,未去过沈阳市;其在死缓服刑期间受曹庆三威逼利诱,因认为自己刑期漫长、前途未卜,便同意按照曹庆三的教唆内容,作出虚假供述为曹庆三、曹波三顶罪;其本人照片背面的姓名、地址是其在服刑期间受曹庆三指使并按曹庆三口授所写。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蔡某涛在服刑期间关于实施本案盗窃行为的供述缺乏客观性,不足采信。同时,蔡某涛对背面写有曹庆三亲属地址照片的形成过程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照片不能证明蔡某涛实施本案盗窃犯罪。 拿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后,曹氏兄弟表示难以接受,会考虑继续申诉。 曹氏兄弟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陶宽表示,最高法驳回申诉的依据大多是言辞证据。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作案手段始终没能查清,曹氏兄弟到底怎么盗窃的,至今是个谜。 王殿学、陶宽认为,审查本案是否应当再审,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而非调查蔡某涛是否是“小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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