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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怪物”一词,居住在四川攀枝花同一个小区的杨女士和郭女士,闹上了法庭。双方本是多年邻居,这到底是为何?杨女士表示,今年3月,郭女士将她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还将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内,导致她的名誉受损,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公开道歉。但郭女士称,这个备注系她本人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她在群里没有对杨女士进行辱骂,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故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该向杨女士公开道歉。
▲庭审现场
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郭女士仅就杨女士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且她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杨女士主张郭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但应提出的是,郭女士应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业主:
微信昵称被邻居备注为“怪物”
认为名誉受损,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
杨女士与郭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相近楼栋的业主。杨女士称,郭女士住在小区的一楼,还将小区的公共绿地区域用于自家种花。3日5日,她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里与其他业主讨论“公共绿化区域是否应该由郭女士占有、乱扔花盆”等问题,随之与郭女士发生了言语争执,由此发生矛盾纠纷。据了解,当时小区业主群有256人,平时主要讨论小区的一些日常事宜。
更令杨女士气愤的是,3月5日下午,郭女士将两张微信聊天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发的截图里就有我的相关发言,但对我本人的微信昵称备注为16栋四楼杨某(怪物),把我气安逸了。”杨女士称,郭女士将她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还将对她带有侮辱性备注的聊天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内,其行为导致她的名誉受损。
▲微信聊天截图
事发后,杨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郭某的行为在小区很大范围内对我个人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精神上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伤,至今仍然未得到解决。”杨女士向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女士在法庭上向她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保证今后绝不会再犯类似事件。
邻居:
备注系自己对她的个人认知
没辱骂也无侮辱性语言,不应公开道歉
郭女士称,自己和杨女士发生纠纷的原因,并非如杨女士所说的自己是否占用了小区公共绿地,而是3月5日上午,某业主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了一朵花的照片,并配文:“郭某家门口的花漂亮。”另一业主在群里回复说:“我早上也看到了的,真的很漂亮。”但杨女士在群里发言指责她家门口花盆摆放不整洁,还指责她家种植的花丑,这一事件让她非常生气,两人由此在小区业主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为何将杨女士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郭女士称,这个备注系她本人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就是很奇怪的一个人,不理解。”她在小区业主群里没有对杨女士进行辱骂,也没有侮辱性语言,故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该向杨女士公开道歉。
杨女士表示,自己和郭女士在同一小区购买住房成为邻居,两人原本没有难以调和的矛盾,但郭某将她的微信名称备注为“怪物”,更将聊天截图发至业主微信群是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而郭女士称,自己当时准备将截图发给其他人,不慎误发到小区业主群。
判决:
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但被告应注意用词文明,引以为戒
法院认为,双方同为小区业主,作为相近楼栋的邻居,应深知“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在微信群中发表意见或观点,发生分歧时,应遵循文明、和谐、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并积极践行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互谅互让、文明待人、冷静对待,采取平等协商或相互谦让等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社会主义社会新风尚,然而双方却均未克制自己的言语,发生争执,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和谐美满,双方的言语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提出批评。
被告郭女士仅就原告杨女士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杨女士主张郭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杨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提出的是,郭女士在此后的言语中应当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方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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