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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队员见义勇为后被政府解雇 法院两审胜诉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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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身为镇政府联防队员的郑玉锋在制止抢劫时被歹徒用匕首刺伤。出院后,他被镇政府辞退,后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为工作问题,河南新蔡人郑玉锋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两审判决镇政府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15年过去,“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证书已泛黄,劳动合同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2011年,郑玉锋被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夺刀受伤——蒙面歹徒抢劫老人,勇敢制止被刺伤大腿 郑玉锋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04年时年25岁的他应聘为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治安专职联防队员,在练村派出所工作。 郑玉锋说,作为联防队员,主要职责为配合民警执法,类似于如今辅警的职责,“最初每月200元,没有五险一金,经常加班但没有补贴。” 他没想到,自己2010年4月的一次见义勇为,成了他被辞退的“开端”。他回忆,每年的4月,练村镇都会开办大型的集会,非常热闹,高峰时达上万人。 事发的日子是2010年4月24日,练村镇集会的第三天。上午10时许,郑玉锋和一名练村派出所民警沿街巡逻时,发现一名群众遭遇了一男子抢劫。他回忆,男子蒙着脸,手持匕首,拉扯群众手中编织袋,“我后来了解到,老人刚从信用社取钱出来,男子一路尾随,伺机实施了抢劫。” “(当时)什么也没想,冲上去制止他。”郑玉锋说,对方手持匕首,争夺过程中,他的右腿膝盖内侧被刺伤。他夺刀后,对方又抽出了电警棍,但被周围群众夺下,然后他将男子按倒在地,“我腿上在飙血,流的满地都是。民警到场后,将我带到了县医院治疗。”


2010年,制止抢劫时,郑玉锋右腿膝盖内侧被刺伤 事发当天医院的《手术记录单》显示,郑玉锋被诊断为右大腿刀刺伤。 遭遇辞退——休养两个月返岗被解雇,后获得“见义勇为”证书 郑玉锋住了17天医院,然后他回家养了两个月病,重新前往派出所返岗时,练村派出所所长杨某称,已经将他解雇了。 “刚受伤时,镇党委、派出所的领导都先后来看望过我,说我了不起。返岗时却将我辞退了,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郑玉锋对被辞退的事至今难以释怀。 被派出所告知解聘,郑玉锋不服,他找到当时练村镇镇党委负责人管某,“管某也说我被辞退了,我问辞退理由,他闭口不谈。”“我提出诉求,要么你们让我上班,要么就给我工伤赔偿,但对方根本不搭话。” 郑玉锋解释道,之所以提出“工伤”问题,是因为他2004年入职后,单位始终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2010年,他的工资才涨到500元每月,而河南最低档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2011年3月,练村派出所一位民警联系到郑玉锋,让他去领取“见义勇为”证书,他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这份《荣誉证书》是由新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 “他们说,我被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有2000元奖金,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因为联防队员的职责就是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3月23日,郑玉锋向新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月6日,县仲裁委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他将练村镇政府、新蔡县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两审胜诉——法院判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2011年11月26日,新蔡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新民初字第98号】显示,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郑玉锋通过招聘被新蔡县练村镇综合治理委员会聘用为治安专职联防队员,由练村派出所统一管理使用,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





2010年4月,郑玉锋在练村街逢会期间治安巡逻时,为抓捕抢劫罪犯,被歹徒刺伤右腿。2011年4月,郑玉锋以未给其解决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及拖欠其他补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郑玉锋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工资200元每月;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300元每月;2010年1月至12月为500元每月。在审理期间,郑玉锋撤回了要求工伤待遇的诉求。 最终,县法院判决,练村镇政府为郑玉锋缴纳养老保险金,从2004年8月至郑玉锋与练村镇政府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医疗、工伤保险等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练村镇政府与郑玉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练村镇政府为郑玉锋从2004年8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练村镇政府对该判决不服,选择上诉。2012年4月13日,驻马店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2)驻民二终字第145号】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困难——胜诉13年多方反映维权,劳动合同始终未解决 郑玉锋胜诉后,练村镇政府始终没有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找新蔡县法院执行局时任负责人闫某,对方称执行困难,合同无法签订,系因练村镇没有人事任命权。 2016年7月,新蔡县政府督查局在“领导留言板”回复郑玉锋投诉,经练村镇调查,镇政府至今未履行判决,原因是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编制设置只有镇政府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等,编制名额由省控制,镇政府没有人事权,且不能以任何理由招聘临时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因此练村镇无权与郑玉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玉锋的诉求,县法院执行局、县公安局、练村镇政府以及郑玉锋四方达成初步意见,委托保安公司与郑玉锋签订用工合同,安排其在镇派出所或司法所工作;与县信访局协调,通过信访救助金对其2011年至今未能参加工作进行补偿,各项措施正在推进落实,请反映人耐心等待。 “这个回复是子虚乌有的,我没和相关单位,也没有单位找我达成过初步意见。”郑玉锋说。2016年至今,他隔三差五就去找新蔡县法院执行局,同时还去过新蔡县信访局,但一直都没有解决。 2024年8月,郑玉锋向新蔡县纪委投诉,“他们说已经在督促这件事了,但一直没有结果。” 数万元补偿款执行10年,仍有钱款未结清 郑玉锋说,2012年驻马店中院二审判他胜诉后,要求的经济赔偿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已经13年了,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拖这么久。” 2014年3月12日的两张《驻马店市个人欠款补(收)缴通知单》显示,单位名称为“企事业单位临时工”,补收险种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开始、终止期号分别为“200408至201106”,合计29812.99元;“201107至201312”,合计20326.18元。


郑玉锋解释道,两张通知单是新蔡县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闫某让他取的,称这是人社部门计算出来拖欠的社保金,“通过开支票,他们将这些钱陆续给我。” “最低工资的差额补款还有8000元左右。先后我一共领了4万余元。2024年10月,新蔡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袁某说,还剩下1.6万元没给,后来又改口为6000元,我也不清楚具体咋算的。” 2024年,郑玉锋的女儿参加高考,有新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高考成绩可以加分。他说,按照县教育局要求,需要提供新蔡县政法委当年授予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文件原件。 4月份,郑玉锋去新蔡县政法委申请,但被县政法委、县见义勇为协会工作人员告知,档案中没有他的相关资料,“比我早的、晚的都有档案,唯独我的档案查不到。” 录音显示,新蔡县政法委和县见义勇为协会均向郑玉锋确认,没有他的见义勇为档案。 身心疲惫——“见义勇为”档案找不到,法院判决至今未执行到位 谈及十来年的维权,郑玉锋感觉疲惫。因为那次受伤,他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2年的法院判决,却至今没有执行到位。


郑玉锋的残疾证 他认为,2011年,他被认定见义勇为,可能与镇政府未给他办理工伤等保险有关,“他们当年说,被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就不能走工伤赔偿。”可如今,“见义勇为”的档案却找不到,他希望能找到这份档案。 郑玉锋说,2024年年底,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梅某找到他,称可以给安排派出所治安员的工作,“他说的工资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觉得不公平,对方意思没办法争取更好的待遇了。” 此外,郑玉锋希望讨一个说法,要求练村镇政府按照法院判决,解决他的工作问题。同时,他认为练村镇政府应补发其被无故辞退后,至今的工资与五险一金,“见义勇为是善举,却让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我希望能求一个公道。” 根据2025年2月11日郑玉锋与练村镇政府负责人石某通话录音显示,石某称,养老金等问题,联系法院执行即可。对于郑玉锋希望镇政府补发其被违规辞退后,至今的工资与五险一金,石某认为该诉求没有通过新蔡县法院判决,没有法律效力,不是合法诉求,“这件事必须在法院有结论。” 石某说,“现在县里在大规模招工,你有什么技能,有啥适合干的,我们都可以帮你介绍。劳动所得,心安理得。”“当时的事应该当时了。不管怎么说,这件事处理必须要依法,有啥需要镇里帮助的事,镇里都会帮忙。” 相关回应——见义勇为档案未交接,判决执行问题一直在沟通 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郑玉锋提出的诉求,联系到新蔡县多个部门了解情况。 关于郑玉锋“见义勇为”档案丢失一事。新蔡县政法委工作人员表示,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已经不在政法委,具体事宜由新蔡县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建议联系协会了解情况。 新蔡县见义勇为协会张姓工作人员表示,郑玉锋确实有反映此事,但协会成立时间较晚,此前的见义勇为资料档案在县政法委。他们没有收到转来的东西,应该是县政法委没把档案转过来,“只要用东西,肯定是认可见义勇为的,没找到这个东西,也不好说。” “原来的档案管理可能不太规范。”张某解释道,若郑玉锋确实曾见义勇为,就需要他们和县政法委协商,看该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判决十年执行未到位一事。新蔡县法院执行局袁姓负责人说,“这件事我们一直在跟郑玉锋沟通着,近期还在和他沟通剩下的执行款问题,差不多快给他都解决掉了。”“郑玉锋和练村镇政府之间主要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袁姓负责人说,2012年,法院判练村镇政府与郑玉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判决结果不在法院强制执行范围,因此这些年来迟迟没有执行。 因劳动合同迟迟无法签订,郑玉锋这些年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袁姓负责人说,“我也不太清楚他们之间的纠纷,郑玉锋的一些诉求,可能需要重新起诉。”“具体他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说法——练村镇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无法律效力 让英雄流血又落泪对弘扬社会正气无疑造成负面影响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律师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新民初字第98号】和驻马店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2)驻民二终字第145号】两份司法文书都认定,郑某与练村镇政府连续二次以上订立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练村镇政府与郑某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东晨律师表示,自2004年8月起,郑某已经与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了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只要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无论双方后续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不影响郑某与新蔡县练村镇人民政府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虽然练村镇政府因郑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违法,郑某又以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表明拒绝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练村镇政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双方依然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刘东晨律师指出,鉴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郑某2004年8月起在练村镇政府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依然存在,但因练村镇政府拒绝提供工作岗位,导致其无法实际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练村镇政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可依法定程序请求练村镇政府赔偿因其拒绝为郑某提供工作岗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标准为应发放郑某的工资),并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等。 刘东晨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中,郑某荣获了新蔡县授予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同时却遭到练村镇政府的无情解雇,而且在长达10余年时间里,练村镇政府又拒绝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和践踏,也是对公平与正义的亵渎。练村镇政府的行为让英雄流血又落泪,对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无疑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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