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0 日,商务部发布 2020 年第 58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采用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各公司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为 6.3% — 6.4%。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纵览更多媒体精彩文章,敬请扫码订阅《参考消息》 来源 | 商务部网站 微信编辑 | 董磊 微信审核 | 丁扬 热文推荐 免责声明:如果本文章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