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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或“公司”)于近日接到律师通知,澳大利亚工业科学技术部(Minister for Industry, Scienceand Technology)部 长 Karan Andrew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做出了《针对中国出口澳大利亚风塔的裁定》(以下简称“《复议裁定》”), 撤销针对泰胜风能的反倾销措施;该裁定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一、 澳大利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具体情况
2018 年,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以下简称“ADC”)启动了对于中国出口风塔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期为2017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ADC 初步认定应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税率调整为 8.8%(泰胜风能)和 11.6%(其他中国出口商),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反倾销日落复审重要事实报告的公告》(2019-005)。
2019 年 3 月 25 日,ADC 最终裁定应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税率最终调整为 6.4% (泰胜风能)和 10.9%(其他中国出口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澳大利亚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论的公告》( 2019-022)。
基于公司的申请,2019年5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复议专家组(以下简称“ADRP”)发布了反倾销复议的立案通知,启动了对中国风塔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论的复议。
2020 年 7 月 9 日,ADRP 发布了《复议裁定》, 最终裁定撤销针对泰胜风能的反倾销措施,对其他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措施不变;最终裁定结果如下:
上述裁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即原日落复审终裁生效日)生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向澳大利亚出口风塔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 124,299,130.08 元,约 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8.44%(经审计);2019 年度向澳大利亚出口风塔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 63,576,764.28 元,约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2.87%(经审计);。
澳大利亚本次反倾销复议裁定对公司已经出口澳大利亚的订单没有影响,对公司以前年度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预测。公司通过积极应诉,单独获得澳大利亚风塔产品反倾销税的豁免,将显著提升公司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获取澳大利亚市场订单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
公司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有关本次澳大利亚反倾销事项的后 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发布者:afndaily,转载请注明出处:www.afn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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