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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他人会导致遣返吗?对于一些新移民来说,可能想不到美国移民法中,遣返的理由竟然细化到这样。
中国公民曾先生在1998年之前因“敲诈”罪名被裁决驱逐出境,如今20多年过去,他宁愿坐移民监上诉不止,也不愿被遣返,但由于他被认定犯了重罪,恐怕最终还是面临被驱逐出境及永远无法再入境美国的命运。
曾先生上诉后,案子被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拒绝,认为他的罪行的确符合《移民和国籍法》中关于“盗窃罪”这一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类别,应该遣返。
他继续上诉至纽约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要求重审,法庭上周三拒绝了他。
根据第二巡回庭的裁决书,曾先生争辩的论点是:
(1)国土安全部已经放弃继续追究他“盗窃罪”的罪名;
(2)他的联邦定罪不属于“加重罪”类别的“盗窃罪”,因为索要对方财物,涉及“获得对方的同意”,而BIA将“盗窃罪”定义为“未经同意”情况下侵占对方财产。
法官说,曾先生最初于1998年就因勒索罪被判驱逐出境,原因是他的勒索定罪是暴力重罪。后来2001年国土安全部(DHS)加控他“盗窃罪”这一加重罪名,还是要驱逐他。
联邦法规允许DHS在驱逐程序中“随时”增加或更换驱逐他的罪名,并允许当事人有时间回应这些罪名。
法官说,曾先生2001年被加控后,有足够的机会回应,因此并无对他不公。与此同时,他的遣返令一直没有取消,而且2001年增加指控他罪名,也没有违反正当程序。
至于如何确定定罪属于“加重罪”,法官解释,他们采用的是“类型分类”(categorical approach),即“我们一般性地考虑犯罪”,“根据法律对犯罪的定义,而不是就个人在一个特殊的场合可能如何实施犯罪来考虑。”
犯重罪的外国人无法保释
依美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美国触犯刑法被判监刑,国土安全部会透过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或海关和边境保卫局(CBP),发出“移民拘捕令”(immigration hold),要求监狱在当事人服刑期满后,不要释放或保释当事人,而要将之转交到联邦政府,如果犯的是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移民局会将其递解出境。
什么是加重罪?
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
是专门用于描述对于非美国公民而言、具有严峻移民后果罪行的专业术语。无论其移民身份状态如何,被判定为“加重罪”的非公民,会被禁止接受政治庇护在内的、避免他们被驱逐出境的大多数形式的救济,并禁止他们将来重新入境。
移民法限制更多
美国移民法对加重罪的定义,比大多数州的刑法更为广泛,在美国的某些州被判轻罪的外国人,仍有可能被联邦政府认定是加重罪而遭驱逐出境。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101(a)(43)条或《美国法典》第1101(a)(43)条的规定,以下罪行属加重罪:
(A)谋杀,强奸或性虐待未成年人;
(B)非法贩运管制物质;
(C)非法贩运枪支或破坏性装置或爆炸材料;
(D)洗钱或参与特定非法活动的货币交易,金额逾1万美元;
(E)某些爆裂物或武器犯罪;
(F)刑期一年以上的暴力罪(不包括单纯的政治罪);
(G)抢劫盗窃(包括收取被盗财物)或监刑一年以上的窃盗罪;
(H)绑架或要求/收取赎金;
(I)儿童色情;
(J)敲诈勒索,或者判处一年以上监刑的赌博;
(K)拥有,控制,管理或监督卖淫业务,以卖淫为目的涉及商业利益的运送, 迫使别人当奴工偿债、强制劳役或人口贩运;
(L)收集或传输国防信息,披露机密信息、破坏、叛国或伤害秘密情报机构;
(M)欺诈或诈骗,导致受害人损失逾1万美元,逃税导致政府收入损失逾1万美元;
(N)贩运外国人;
(O)曾因加重罪被遣返,再次非法入境美国;
(P)伪造,损毁或更改护照或文书,被判至少12个月监刑;
(Q)被判处监刑5年以上,未服刑者;
(R)商业贿赂,假冒,伪造或贩运车辆,更改其识别号码,监刑至少一年者;
(S)妨碍司法,作伪证,或贿赂证人,监刑至少一年;
(T)未依法院命令出庭,其罪行可获判2年以上监刑的重罪;
(U)企图或串谋犯加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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