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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的当下,很多人选择到健身房购买私教课。可是,你见过有人直接花了63万,把私教课一直买到2034年吗?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例,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消费者向健身房支付未履行合同金额的5%作为赔偿。
2019年10月至11月,自感身材有点微胖的李女士在舒适堡健身中心购买了22节私教课,一段时间的锻炼后,效果确实不错,李女士便有意继续购买课程。然而,和一般人一次买几个月到一两年不同,李女士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连续和舒适堡签订了14份协议,购买了总价56万多元的私教课程。如果按照课程计划一直排下去,要到2034年才能全部上完。
在健身中心的鼓励下,李女士不仅签了这些协议,还全额支付了全部费用。期间,李女士也发现,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于是健身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李女士的手机,向平安普惠及微粒贷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办理20.4万元和7万元贷款。就这样,算上利息,李女士一共要为这些健身课程支付63万元左右。
到了2020年3月,李女士才算回过神来,月收入只有8000元的自己,却面对着每月3到4万元的还贷压力。2020年8月,李女士又被确诊患有肝血管瘤,医生嘱咐她避免剧烈运动。这样一来,合同更加无法履行。于是,李女士找到舒适堡健身中心,希望解除合同,退还支付的56万元。舒适堡则表示,解除合同可以,但需支付20%的违约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便将舒适堡告上法庭。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但考虑到李女士的身体状况,双方继续履行健身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李女士因为自身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要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而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
不过,李女士虽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作为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协议中关于有关退卡的约定属于健身中心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也不明确,所以健身中心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李女士支付20%手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健身中心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在健身中心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李女士需赔偿健身中心的损失。
延伸阅读
女子贷款60万健身想退款 平台:余款可退 要收20%服务费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40多岁的市民李女士为减肥、健身,向舒适堡购买了多达747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总价高达近60万元,大部分是通过两家贷款机构和4张信用卡透支完成支付的。
身为工薪阶层的李女士月薪约为8000元,现在每月需要还贷三四万元。今年8月,李女士被诊断患上了肝血管瘤,医嘱要求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于是,李女士向舒适堡方面申请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然而,后者坚持按合同扣除20%违约手续费。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将舒适堡诉至闵行法院。
11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尚未宣判。为客观还原这一案件,记者采用了庭审实录的形式,记录双方的交锋。
▲舒适堡官网截图
诱因:冲动消费,患上肝血管瘤后禁止剧烈运动
法官:你为什么会一次性购买这么多私教课?
原告:一次性购买有优惠,便宜合算。
法官:你跟他们提出来,你是工薪阶层,没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了吗?
原告:是的,我跟他们说了,他们说可以用平安普惠、微粒贷等,可以贷款。
法官:没有想过贷款是要还得吗?
原告:当然是要还得,但是现在还不出来,就想到要去退。
法官:贷款的时候你自己测算过吗?大概每个月要还多少?
原告:那时候没有测算得很清楚,所以一时冲动,是冲动消费。
法官:你在8月12日经医生诊断患上了肝血管瘤,医嘱禁止剧烈运动,为什么8月22日还最后一次去做健身?
原告:私教说后面的课程不做剧烈运动。
法官:(课程)上下来,你感觉怎么样?受得了吗?
原告:(课程)上下来还可以的。我是因为每个月要还那么多钱,就想着要把购买的课程消掉。
▲原告李女士认为当时属于冲动消费
法官:之前你是怎么跟舒适堡交涉的?
原告:其实,我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就跟消保委说过,希望退款,但是没有退成。因为消保委没有办法解决,我只好诉诸法律。
舒适堡:余款可退,要收20%服务费
被告:原告在我公司一共购买的私教课程是623300元,其中已经使用的是414700元,目前在我公司剩余私教课为208600元。
2020年1月15日,有一个7万块钱的课程,这笔钱并没有到我公司的账上,而是原告和我们公司一个教练之间的私人款项往来。这笔钱与本公司无关,也没有合同。
法官:原告要求退款,你们怎么办?
被告:退款按照合同呀。会员如果是个人原因提出退款的话,承担20%手续费。
另外,有件事我想说一下,2020年3月份,我确实收到闵行消协关于被告的一个投诉。之后,我也让私教部的负责人和原告进行沟通。沟通的结果是原告继续上课,包括我本人也碰到过原告在3月份之后还来上课。我问过原告,原告说她不退费了,继续上课。所以,不存在我们不帮她处理这件事。我也是这么回复消协的。
法官:你们的意思是剩余的208600元退80%?
被告:是的。
被告:我们所有的销售活动都是在会员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任何的诱骗和威胁。至于会员为什么会超过自己的消费能力去购买这些私教课程,我觉得是会员自己的问题,我们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法官:你们是否会在原告贷款购课时进行指导?
被告:不会。
法官:在这之前,你们没有给原告退过款,是吗?
被告:是的。
法官:对原告患病的这个情况,被告什么意见?
被告:我们表示同情。
法官:原告患有肝血管瘤这个病之后,要避免剧烈运动,私教课上不了了。
被告:所以,我们同意她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操作退款80%,自付20%的手续费。
法官:原告现在提出来,她这个情况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属于违约,不应该按照违约条款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什么意见?
被告:我们不认可。
法官:我想问一下,你们的私教课有没有,比如说每周不超过几节课这样一个规定?
被告:我们没有这个规定。所有课程是根据会员的情况来安排的,他们可以联系我们的教练,教练根据情况来安排课程,没有强迫。
▲被告方认为余款可退,但要收20%服务费
法官:对同一个人,在某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内,你们最多能买多少节课?你们行业内有没有什么管理规定?因为我看到你们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非常集中,数量比较多,金额也比较大。
被告:课程的设计是根据客人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的。最主要的还是看客人自己的意愿,是否愿意购买。
法官:就是你们内部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被告:没有。
举证:月入8千元却要每月还款逾3万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14份,以及舒适堡的收据。证明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了私人训练协议书14份,购买私教课程747节,协议总价人民币6358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出具了收据。课程有效期自2020年5月26日至2034年9月18日,其中24节课现已消耗完毕。
至于合同期到2034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被告舒适堡在质证时举例说:“比如说你买10节私教课,累计有效期为70天,在这10节课还没有用完时你再购买,有效期就在这个70天之后累加。”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病情证明单、带医嘱的诊断报告,证明原告经医院确诊患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
此外,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银行和小贷公司的记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从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204000元;从微众银行贷款7万元,用于支付私教课程费。此外,还有4家银行信用卡的对账单,证明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原告用信用卡透支支付私教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30926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工资明细,证明原告每月工资收入仅8000余元,而每月需为小微贷款和银行信用卡还贷3—4万元。目前,原告表示,已无偿还能力。
被告质证时,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中的7万元跟舒适堡无关,而原告的工资以及贷款证据材料也与本案无关。
舒适堡:大部分课程已被消耗
随后,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原告每次上完课的签字确认记录,即《私教使用记录一览表》,还有会员每次进场的记录,证明会员每次来上课的真实性。会员每次都是用手机上的电子卡刷卡作为入场凭证的,跟一览表一一对应。
还有一份原告给私教手写的一份对于上课情况的确认材料,认可所有私教上课的情况,没有任何问题,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所有消课金额是414700元。
此外,舒适堡方面还出示了2019年9月11日,原告来他们这边办理私教课程时的体质检测报告,以及一份2020年8月22日的体质检测报告。两份报告证明,会员在舒适堡上课是有显著效果的。
原告在质证时表示,这些证据被告是在法庭上才给她的,她来不及看。
▲舒适堡官网截图
法官:一般情况下,你这些私教课一个礼拜上几节?
原告:我是有空就会去上,没空就不上。三月份到五月份,我比较空,就上得多一些。六月份到八月份就去得比较少。
法官:你已经上完课的费用,被告要扣除,你有什么意见吗?
原告:这个里面我有点搞不懂,就是说同样一个教练,为什么前面是700块钱一节课,后面就变成了2000块钱一节课?
法官:就是说已经上完的课,费用你是同意扣掉的,对吧?具体扣多少,你是有意见的,对吧?
原告:对。
法官:被告提供的体质检测报告,原告有意见吗?
原告:没有意见。
主张:合同应无条件解除
原告方指出,双方的争议焦点还在于余款退还是不是要承担20%的违约责任问题。
我们不认为,这是一个因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而是因为原告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医嘱要求原告避免剧烈运动。像这样一个密集的健身计划,对原告不适应。如果继续履行下去,会对原告的身体产生进一步损害,所以不是违约。“
原告方表示,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本身是一种对履约的担保。本案不存在原告违约,所以定金罚则不适用。
而且,他们这个定金罚则是一个格式条款,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从形式上看,它不符合格式条款有效性的要点。从实际上来看,本案属于预付费式的消费合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课程费用。
被告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仅仅占有了原告的资金,还占有了这笔资金的利息。现在,消费者因为健康原因要求退费,被告还要进一步索取退款的20%。因此,即便合同里有罚则约定,原告也认定该约定无效。
▲庭审现场
原告作为消费者,目的是为了减肥,借债消费属于冲动型消费。被告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该有减肥健身的专业知识,任由原告进行大量密集的上课,目的显然是为了尽快地把预付款转为服务费,全然不顾一个消费者的身体承受能力和健康状态。
原告还提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明明知道原告是一个普通工薪阶层,却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向原告推销了60多万元的私教课程,全然不顾及社会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以,这样的合同应该无条件解除。
回应:坚持扣除20%手续费
当被法官问及,为何要收取20%的违约赔偿时,被告表示,他们要支付教练的销售提成和佣金,“原告购买课程之后,这笔钱就已经支付了”。
庭审中,被告表示,他们是在收到这份诉状以后,才知道被告的经济状况是如此的捉襟见肘。
但是,我们的教练称,原告来到我们这里时,告知过我们她非常有钱,有一个200万元的基金在操作。”
被告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她提出自己健身的目的是要减肥,因为她觉得比较胖。然后,教练就根据她的经济能力和要求制定了健身计划,而且也参考了她当时的体质监测报告,这个原告也是确认过的”。
“现在原告的体内有一个血管瘤,其实跟锻炼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负荷运动,我们对于自己教练的专业素质没有疑义,他们都是按照规定,针对会员的身体状况作出训练计划。”被告表示,“所以,对原告要解除合同的要求,我们需要收取20%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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