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同城好友,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对懒人来说 手够不到的地方都是远方 你永远不知道,人为了偷懒 能干出什么傻事 …… 前两天,福建福州 就有一家物业的工作人员 为了 " 图方便 " 直接把一个废弃沙发扔下了楼 好巧不巧 此时,一位老人刚好从楼下经过 高空抛物的危害小西应该不用再强调了吧 更何况这次还是沙发这样的 " 庞然大物 " …… 原来当天物业正在清理 楼道里占用公共面积的杂物 为了省去搬运的麻烦 楼上的三人直接将沙发从二楼扔下 当时在一楼的一名工作人员 也未注意到这位老人 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老人被砸后,当即倒地不起 热心路人见状,纷纷围了过来 所幸送医后,老人没有大碍 物业公司道歉并赔偿 1 万元医药费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起事件虽以 " 和解 " 告终但其他类似案例中 却曾有人因为贪图方便 付出更为沉痛的代价 ↓↓↓ 根据今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 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今年 4 月,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的案件在杨浦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於某本计划下楼上班时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 " 一时手快 ",打开厨房窗户,将垃圾 " 直接扔了出去 "。 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中了居民蒋女士,其中的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最终,於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血淋淋的例子还有很多最后再给大家普普法 希望大家都能管住自己 偷懒的心和抛物的手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 人民日报、新闻坊 免责声明:如果本文章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