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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父女对簿公堂!老人批女儿骗房,法官:“老人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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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案件关注的是,一名79岁华裔老人状告女儿以欺诈手段骗取养老房产。不过,法庭审理后认为,老人“为利益编造证据”,最终驳回上诉。

女儿凑钱买房,给父母养老

云先生(音译)与妻子育有一儿两女。大约早在1982年,夫妻俩和大儿子从中国大陆搬到澳门生活,两个女儿则留在了家乡。

后来,大女儿李女士于1988年初来澳留学,并与一名男子结婚;小女儿简某则定居在了日本。

1990年初,李女士和丈夫在悉尼通过银行抵押贷款了一套房产。

不久后,云先生和太太来澳旅游,喜欢上了这里并决定移民。




示意图(图片来源:供图)

1992年,李女士怀孕;次年,云先生和妻子移居到澳洲,住进了女儿在悉尼的房产。

1997年,这家人商量给父母买个住宅养老,并看中了一套退休公寓,只需首付5万澳元就可以入住。

李女士作证称,父亲提出希望姐妹俩付一部分钱,由老两口用养老金支付按揭,最终房子会留给她们。

她和妹妹都表示同意,并每人支付了父母2万澳元。

1998年,云先生向银行贷款8万澳元,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

次年,李女士用被公司辞退后获得的遣散费和养老金7.6万澳元,付清了云先生的银行贷款。

她向法庭作证称,当初被裁员时,父亲主张用她的遣散费和养老金支付银行贷款,并保证当夫妻俩不再适合居住在这套房产内时,会将房子转让给她。




示意图(图片来源:供图)

贷款付清后不久,云先生立下遗嘱,规定房产将传给他的妻子,除非她先于他去世,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将平分给两个女儿。

该遗嘱由早先为云先生购买房产的华人律师见证。

一家人自此过上不用背负房贷的轻松生活,直到15年后,因房产转让一事爆发矛盾。

父亲状告女儿,欺诈方式骗房产

2014年,云先生的妻子被查出患癌,次年去世。房产在此期间被转让给了李女士和简女士。

妻子去世后,云先生继续居住在该物业中,直到2019年底搬进了一个老年护理机构。

过了不久,他又搬进了另一家老年护理机构,但他似乎不喜欢住在那里,所以在2020年又搬回了原来的家。

然而,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他声称被赶出了该房产,个人物品也被李女士从物业中移除,但遭到后者否认。

2021年,云先生将女儿告上法庭,声称2014年的房产转让是“以欺诈方式获得的”,主张撤销合同。

他告诉法庭,当初两个女儿并未资助房产,小女儿简女士给2万是其侄子在澳洲留学的费用,而大女儿给的2万以及后续用于支付贷款的7.6万澳元,均为早先欠夫妻俩的债务。

此外,云先生还表示,当初提议让李女士建立一个家庭信托账户,保证子孙后代从中受益,但对方并没有履行承诺,反是以欺诈的方式让他签署了房产转移文件。




示意图(图片来源:网络)

不过,这一说法被李女士否认。她称,父母并未提出建立家庭信托一事,转让程序也是父母安排的。

而且,她签署过一份由父亲提供的声明,内容是将房产转让给姐妹俩,前提是允许父母继续住在里面,直到他不再适合居住为止,那时必须将他转移到更适合的地方。

她还称,妹妹简女士对房产表示不感兴趣,认为既然是姐姐付清了贷款,就应当转让给姐姐,而且姐姐是在父母身边照顾时间最长的孩子,理应得到补偿。

简女士还作证称,她曾经参与了转让房产的会议,听到律师用方言询问父亲是否愿意签署文件,将房产转让给两个女儿,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法官:老人不可信,为利益编造证据

案卷中写道,本案可以概括为,年老的云先生(在转让时已经79岁)声称被他的无良女儿们所利用,导致他失去了唯一的重要资产。

法官称,“我对云先生的总体印象是,他是一个缺乏可信度和可靠性的证人,我认为他是一个非常愿意为利益编造证据的证人,包括试图指责李女士的诚实性。”

“我更倾向于李女士的证据,而不是云先生。也就是说,我接受她与她父亲达成的协议,即她将偿还抵押贷款,前提是该房产最终将传给她,而她的父母将继续居住在该房产,只要它适合他们。”

“云先生试图以各种理由主张2014年转让给女儿的房产无效或被撤销,包括该转让是通过欺诈或不合情理的行为促成的,但我不认为云先生因为年龄、健康状况、不懂英语等原因受到阻碍。他在转移房产时虽然已经79岁了,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当时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有任何相关的缺陷。他不懂英语的情况并不严重,因为他有一个能和他说广东话的律师,而且我发现,该律师很可能向云先生解释了转让的影响。”

“云先生关于没有建立家庭信托的违反信托的案件不能成立,因为我发现他在与李女士的讨论中没有提出这个话题,而且她也没有同意建立任何家庭信托。”




示意图(图片来源:网络)

综上所述,云先生关于2014年的房产转让无效或撤销的主张被驳回。

由于开庭时,涉事房产已被以71万澳元的价格出售,最终这笔房款被判给了李女士和简女士,而她们的父亲还要为此次诉讼支付双方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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