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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今日财经时讯及重要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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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11:5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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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要闻】

澳洲四大银行股复权价“圣诞节”后第一个交易日集体刷新年内新高 ASX主要股指同步现新高

12月27日周三,2023年“圣诞节”后股市第一个交易日。

周三早盘开盘后,ASX200、ASX300、ASX普通股指数集体快速上扬,盘中冲击本年初2月各指数对应的前期高点,成功突破前期高点并创出2023年迄今为止的指数新高。




(图片来源:老虎证券app)

澳股指数创出新高背后,和近期走强的银行股以及率先创出新高的权重矿业股不无关联。




(图片来源:老虎证券app)

今日早盘,澳洲四大银行股——澳洲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ASX:CBA)、澳新银行ANZ Group Holdings Ltd (ASX:ANZ)、西太银行 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ASX:WBC)、国民银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ASX:NAB)均跳空高开,分别刷新2023年年内股票复权价格新高。




(图片来源:老虎证券app)

其中,银行板块中市值最大的澳洲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ASX:CBA),其股价无论是复权价还是股票现价,均创出其自1991年上市以来的34年历史新高。




(图片来源:老虎证券app)

按照最新交易价格111.86澳元,联邦银行CBA最新市值超过1860亿澳元,位居澳洲股市“市值亚军“,排名其前的是“市值一哥“—矿业巨头BHP Group ( ASX:BHP) 必和必拓,后者今日再度成功刷新其年内股价新高并突破2022年4月以来高点,最新市值在2560亿澳元左右。




(图片来源:老虎证券app)

其它几只银行股复权价创出年内甚至疫情以来新高同时,股票现价(非除权)亦在尝试挑战疫情以来的前期高点。

澳洲节礼日的人群预计交易额将达到12.5亿澳元

澳大利亚零售商协会(ARA)与罗伊摩根(Roy Morgan)合作进行的研究显示,今年节礼日(Boxing Day)当天消费将比去年增长1.6%,高于12.3亿 澳元,而节礼日假期(12月26日至1月15日)的销售额预计将达到239亿澳元,比去年增长1.6%。

ARA首席执行官Paul Zahra表示,节礼日销售是一年中最大的清仓活动,其重要性不可低估。因为零售商希望在新年前清理库存,更新产品,消费者可以在店内和网上购物享受一些前所未有的优惠。

Zahra先生重申,从圣诞节到节礼日的过渡也代表了购物者行为的变化。

“圣诞节前夕,购物者们都在为家人和爱人买礼物。圣诞节后,澳大利亚人通常会把注意力转向为自己和家人购物,专注于买到便宜货。”

多家航空公司计划增加澳洲航线运力  澳洲人将从中获益

由于多家航空公司正寻求进入澳洲市场或增加澳洲航线的运力,未来一年,澳大利亚人将从更低廉的国际机票中获益。

澳洲航空、新加坡航空和泰国航空等航空公司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增加更多航班,土耳其航空等航空公司也将进入市场,这将有可能将机票价格降低10% 以上。

今年早些时候,澳大利亚政府做出了一项有争议的决定,阻止卡塔尔航空公司增加飞往澳洲的飞机数量。业内人士称,该公司可能准备在新的一年里再次申请增加运力。

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与运输研究经济局(BITRE)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澳洲航线共有386万个座位,与2019年9月相比减少45万个,相当于928架空客A380客机的座位数量。尽管如此,座位数仍比去年同期增加60.8%,但座位利用率下降5%至83.9%。

悉尼和墨尔本房地产市场将出现买入窗口  持续时间或相对短暂

澳洲房地产市场业内人士称,悉尼房价上升速度急剧放缓和墨尔本房价的低迷,可能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个难得买入机会,但窗口期可能相对短暂。

澳洲房地产数据分析机构CoreLogic研究总监Tim Lawless认为,在2024年上半年,购房者将有六个月的窗口期。房地产行业资深人士兼拍卖师Tom Panos则表示,过去六周的购买机会很多,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到未来几个月。

数据显示,悉尼房价在11月份仅上涨0.3%,创本轮房价上涨周期以来最小月度涨幅。与此同时,墨尔本房价下跌0.1%,自1月份房价见底以来首次出现月度下跌。

降息预期提振投资者信心  澳洲股市12月份或创20年最佳表现

随着投资者对降息的乐观情绪升温,澳大利亚股市今年12月的涨幅有望创二十多年来12月份的最高涨幅。至上周周五为止,澳指在今年12月份已经大涨近6%,表现优于全球市场。周三早盘至发稿时为止,ASX200指数上涨55.70点至7557.30点,涨幅0.74%。

市场预计,美联储、澳储行和其他多个国家的央行将在明年开始降息。联邦银行(CBA)经济学家预测,澳储行将从9 月份开始下调现金利率,全年下调幅度为75个基点,使基准利率从目前的 4.35% 降至 3.6%。安保集团也同意这样的降息幅度,但表示降息可能从 6 月份开始。

中国官方谈中国太阳能电池:全球专利申请量第一

据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 2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申长雨介绍,在太阳能电池方面,目前我国全球专利申请量为12.64万件,排名第一。

申长雨表示,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我国在新产业新赛道领域的竞争优势不断彰显,特别是以电动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为代表的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电动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产品出口分别达到2693亿元、4194亿元和2890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相关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也在持续提升。

申长雨指出,这些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都有很多专利技术做支撑。其中,电动汽车方面,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重点企业全球有效专利量已经超过10万件,并且呈逐年快速增长势头。在锂电池特别是固态电池领域,中国是全球主要的技术来源国之一,截至今年5月,全球固态电池关键技术专利申请量为20798项,其中中国有7640项,占比达36.7%。近5年,我国固态电池全球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8%,增速位列全球第一。在太阳能电池方面,目前我国全球专利申请量为12.64万件,排名第一,同样具备较强的创新实力。

申长雨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更好发挥专利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赛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助力绿色低碳技术和未来产业发展。

一是持续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模式,助力绿色低碳技术和未来产业领域专利申请获权,为新能源新材料等绿色低碳技术和量子信息、生命科学、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供给。

二是大力培育绿色低碳技术和未来产业高价值专利,支持建设运行相关产业专利池,并鼓励探索开展专利开源,更好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助力产业做大做强。

三是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同时,指导企业做好海外专利布局,提高抗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新经纬APP)

2023年终观察|中国汽车业怎么“卷”出了高增长?

据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 题:中国汽车业怎么“卷”出了高增长?

作者 符永康 刘雪玉 彭林丽

从年初“只卖12万元”的东风雪铁龙C6,到年底普遍降价10万元左右的宝马主销车型,中国汽车市场在2023年“卷”出了新高度。

而同时,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最大的新车销售市场,中国的汽车产业继续保持较高增速。1月至11月,中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11.1万辆和2693.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和10.8%。

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共销售1297.8万辆,同比增长23.8%。更为值得关注是,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中国汽车出口量暴增,1月至10月累计出口424.1万台,其中新能源汽车表现最为亮眼,出口新能源车成为增长关键。

早在一季度,中国汽车出口量首次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11月,红旗汽车的“beautiful”,迅速成为海外市场的舆论焦点。这背后也显示了中国汽车的发展速度。

人们不禁要问,竞争加剧和较高增长是如何同步显现的呢?

一场价格拉锯战

从世界汽车市场结构来看,2023年上半年,中国市场销量达到1312.27万辆,占全球市场31%,相当于美国销量的1.7倍,欧洲销量的1.98倍。这一年,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仅快速且硝烟弥漫。

3月,一张东风雪铁龙降价海报,让汽车行业从新能源车“卷”向了燃油车。消费者不仅记住了东风雪铁龙“掀桌子”的价格,也让超30家车企“卷”入价格战。

当汽车增量时代逐渐走向存量竞争时代,一场汽车行业的变革正在加剧。在加速洗牌的过程中,细分市场更加“卷”。为了抢占市场,车企们开始卷价格,卷出海,卷智能化。

时间拉回到2023年初,特斯拉继多次下调国产Model 3和Model Y的官方指导价后,开年再次大幅降价2.9万元至4.8万元。紧随其后,问界汽车、小鹏汽车等多家车企在第一时间跟进。其中,小鹏汽车部分车型降幅在2万至3.6万元之间,AITO问界降价幅度在2.88万元至3万元。

这场价格战的风波,也从新能源车市场蔓延到了燃油车市场,湖北成为这场国内燃油车价格战的起点。

随后,多个传统燃油车品牌如东风本田、上汽通用、一汽奥迪、广汽本田等,也纷纷推出优惠活动,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汽车价格战正式打响。

在激烈的价格战中,行业协会曾尝试终止价格战。7月6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第13届中国汽车论坛上,以一汽、上汽、比亚迪为代表的16家车企,联合签署了《汽车行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承诺“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然而7月6日、7日,一汽大众、上汽大众相继推出限时优惠,特斯拉升级“引荐奖励”,引发了下半年新一轮的价格战。

市场格局此消彼长

价格不断内“卷”,让汽车行业的格局也发生了改变。

乘联会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自主品牌上半年销量达到了598.6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2.4%,市场份额达到了53.1%。合资品牌和自主品牌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

在刚刚过去的11月,国内单一汽车品牌销量数据中,比亚迪汽车以288501辆的销量第14次获得月度销量冠军,而此前国内销量巨头大众汽车以221354辆的成绩排名第二,丰田汽车以147648辆的成绩排名第三。

同时,随着自主品牌的崛起,也让合资品牌的销量逐渐下滑。包括本田汽车、丰田汽车以及日产汽车在内的日系品牌销量也出现下滑。据乘联会、合资车企官网的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仅有一汽丰田、北京现代销量仍保持正向增长,其他11家合资品牌销量均呈现不同程度下滑。

11月初,昔日巨头广汽三菱突然宣布退出中国市场。而退场的背后是三菱汽车的惨淡销量。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三菱汽车产销量分别为3367辆和8934辆,同比暴跌75%和25.1%。

反观国产新能源车企,在今年1月至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42.6万辆和830.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5%和36.7%,市场占有率达到30.8%。不仅如此,国产新能源车企纷纷出海,抢夺海外市场。乘联会指出,新能源汽车出口暴增带动中国汽车出口快速成长,出口数量和平均价格皆有强势表现,预计今年总出口量可达500万辆,将超越德国、日本稳居冠军。

随着传统合资车企的“退烧”,以及国产新能源车企的崛起,拥抱新能源,成为车企发展的主旋律。7月初,小鹏汽车率先与大众达成战略合作。随后,奥迪汽车与上汽达成合作,长安汽车携手华为,蔚来汽车与长安控股、吉利控股签署换电战略合作协议,丰田和比亚迪达成合作,奔驰、宝马成立合资公司……车企们要从合作中寻求新的机遇。

弱势品牌前景堪忧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24年,汽车整体销量将在3100万辆左右,新能源乘用车市场占有率将达到43%。中汽协副总工程师许海东表示,“中国汽车产业已经具备快速满足消费者极致需求的能力,这种极致需求海外消费者同样需要。中国的车正越做越好。”

到底各家新能源车企,这一年销量如何?中新经纬梳理了10家新能源汽车1月至11月的销量数据,从销量表现来看,除了比亚迪、特斯拉,广汽埃安、理想月均销量分别超过3万、接近3万,销售数据可观。蔚来汽车、零跑汽车、小鹏汽车市场份额相近,竞争激烈;极氪月均销量刚刚接近1万辆。岚图汽车、极狐汽车销售量较低,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




对此,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今年复杂的市场情况,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一些销量规模小、资金链紧张的弱势品牌被淘汰。

例如,今年年初,爱驰汽车、威马汽车等已完成量产交付的二线新势力车企,集体遭遇严重的运营危机。5月,雷丁汽车在转型纯电微型车之后,宣布破产。6月,拜腾汽车也步雷丁汽车的后尘走向破产,两家关联公司新增被法院立案破产清算事项。紧接着,10月11日,威马汽车宣布破产重组。这一年中,多家弱势品牌被“卷”出局。

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汽车分会秘书长章弘对中新经纬表示,从现在起到2035年全球燃油车大限之日止,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最为激烈的时代。

一场智能化的加速赛跑

当汽车增量时代转入存量竞争时代,汽车智能化成了必争风口。

电动化第一步,智能化第二步。各家车企都想要在智能化上下功夫。2月8日,被视为中国版ChatGPT的百度“文心一言”项目官宣。随后,长安、吉利、长城、东风日产、极越、零跑等多家车企纷纷加入其“朋友圈”,打响大模型赋能车企的第一枪。

11月,华为发布了自己的“鸿蒙智行”系统,随后魅族也发布了自主研发的Flyme Auto汽车智能座舱操作系统。小米汽车也在加速推出自己的车机系统。

除了科技企业在“卷”,新势力车企也在暗地较劲。蔚来ES6标配4颗Orin X芯片,算力达1016TOPS;理想开启“智能驾驶3.0时代”,从高速场景进入城市场景;小鹏G6配备全场景辅助驾驶系统XNGP,支持城市+高速导航辅助驾驶(高速NGP);埃安的Hyper GT搭载3颗第二代智能可变焦激光雷达,在风云三号卫星红外遥感技术加持下,能在夜间或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下识别出行人和动物。

与此同时,一系列利好政策不断推出,支持车企的技术发展。6月,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明确表示,将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支持L3级及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功能商业化应用;7月,《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正式印发,明确2025年前系统形成能够支撑组合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通用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大佬们也纷纷下场开战。11月初,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与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董事长余承东,针对AEB测试进行隔空论战,虽然双方最终以“握手言和”告终。但AEB自动紧急刹车系统的话题探讨热度依然不减,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AEB全称为Autonomous Emergency Braking,意为自动紧急刹车系统,是一项汽车主动安全技术。)

根据高工智能汽车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市场乘用车AEB功能搭载率仅为48.84%。2023年1月至8月,这个数字已经升至56.04%。12月,交通运输部发文称,自动驾驶汽车需变更自动驾驶功能、进行车辆软件系统升级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执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除AEB外,NOA等概念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业内人士口中。关于智能驾驶技术的年度大战始于城市NOA(Navigate on Autopilot自动辅助导航驾驶),业内专家称2023年为“城市NOA元年”。

多家企业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城市NOA”计划。蔚来汽车在北京五环内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中推送了NOP+增强领航辅助功能;长城魏派汽车有望在2023年实现城市NOA的OTA推送。理想汽车城市导航辅助驾驶(城市NOA)年底会覆盖100座国内城市,而小鹏汽车则计划在2023年下半年开放NGP到约50个城市。

谁的机会?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永伟表示,随着智能电动汽车市场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汽车产业格局也随之发生变化,汽车上下游迎来历史性变革,供应链的核心关系正在发生重大改变。

面对车市价格战所带来的成本压力,车企与下游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成为行业焦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经销商的亏损比例为50.3%,盈利比例35.2%,持平比例为14.5%。亏损面处于近年高位。

具体来看,2月7日,浙江台州最大汽车经销集团浙江中通控股集团旗下多家4S店关停。紧接着,“利丰汽车”“紫维汽车”“宁波海曙汽车”“重庆龙华”等多家4S店集团或破产或退市;6月30日,国内首家通过IPO登陆A股的汽贸集团——*ST庞大因业绩不佳在上交所正式退市。4S店关停的现象接连发生,这背后是经销商们的举步维艰。

而在汽车供应链的上游,车企的“主导者”地位遭到动摇;汽车产业上游的电池、芯片、材料等关键资源的供应商,逐渐有了“话语权”。

例如,动力电池厂商们营业额实现稳步增长。财报显示,宁德时代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946.77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11.45亿元,前三季度净利润超去年全年净利润总和。中创新航上半年营业额约122.95亿元,净利润约2.66亿元,同比增长60.8%。

另外,动力电池的装车量也在持续上涨,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11月,中国动力电池累计装车量339.7GWh,累计同比增长31.4%。

预测:新能源汽车市场将高速增长

回溯这一年,车企们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卷价格、卷出海、卷智能化,打法上从单打独斗到合作共赢,归根结底,都在努力地将自己留在牌桌上。那么,2024年汽车市场将走向何方?车企们是否能在内卷之下,找寻到新出路。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付炳锋在“2024年中国汽车市场预测峰会”上总结,2023年国内汽车工业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克服了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全行业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市场运行稳中有升,依然展现出强大的发展韧性和内生动力。

崔东树预计,2024年乘用车总体零售2220万辆,较2023年增长3%。2024年新能源乘用车批发量预计达到1100万辆,净增量230万辆,同比增长22%,渗透率达到40%。

天津大学中国汽车战略发展研究中心预测研究总监陈丽然预判,2024年整体汽车市场维持稳定增长,增速在10%左右。燃油汽车国内市场增速持续减低,燃油汽车出口市场稳中有升。而新能源汽车市场总体将高速增长,预计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各占50%。

多个全国性会议,释放重要信号

据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李金磊)近期,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陆续召开,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晒出了2024年民生清单,事关房子、车子、票子,将惠及老百姓工作和生活。




资料图:房地产楼盘。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下力气建设好房子

2024年房地产市场会有怎样的变化?12月21日至22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

会议指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完善房屋从开发建设到维护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实施好“三大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

“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这一说法比较新颖。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会议进一步明确了2024年房地产政策的发力方向,我国住房发展正从“有没有”进入到“好不好”阶段,会议强调要“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好房子”供给量增加也意味着将促进更多改善性住房需求入市,未来改善性住房需求仍有较大释放空间。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也认为,更关注“好房子”,新周期下重点将从解决“有没有”转向解决“好不好”,对于建筑质量,将从建筑层高、电梯、隔音、绿色、智能、无障碍等多方面入手,强调提高住宅的建设标准,给市场供给更多高品质房子。

提振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

新能源汽车成为2023年中国经济的一大亮点。12月21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透露了一组数字:1-11月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快速增长,新能源汽车出口达109.1万辆。

在2024年的重点任务中,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多次谈到“新能源汽车”:深化原材料、消费品“三品”行动,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支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发展,抓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接受中新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提振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措施,向市场释放出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信号,不仅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还将为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朱克力认为,新能源汽车作为绿色出行的重要方式,其发展普及对推动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支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发展,抓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将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应用,带动电池制造、充电设施建设等落地发展。

多渠道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个人创业就业

“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12月21日至22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指出,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渠道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个人创业就业。完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着力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支持加强文化建设,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冯文猛接受中新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定调明年经济工作大方向,基调是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九大任务之一,放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意味着明年民生工作力度依然将进一步加大。

冯文猛认为,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要求“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渠道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个人创业就业”,意味着明年稳就业促就业的措施会进一步加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现在就业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压力,明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创新高,所以对就业问题还依然不能放松,要持续要加大支持力度。

在冯文猛看来,财政工作需要配合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方向的调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对明年民生工作的部署,既有就业等需要重点支持内容,又有长期完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长期内容,通过长短结合加以推进。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建立多层次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诉求。

2024年如何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2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指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营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从个案和整体上协调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

朱克力认为,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措施,是又一次政策利好。尤其是提出“从个案和整体上协调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显示出务实解决问题的决心与行动力,通过精准施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这些措施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不仅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还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与财富。”朱克力说。(完)

外媒:2024年全球通胀率或回归正常

据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 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全球各国的通胀正以高于预期的速度降温,如果经济学家判断无误,明年将延续这一趋势。

报道称,高盛的经济学家预计,在后疫情时代通胀飙升的美国、欧洲和一些新兴经济体,剔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通胀率,在截至11月份的三个月中折年率为2.2%。到2024年底,上述经济体的平均通胀率会达到或接近多数主要央行设定的通胀目标。此前,美联储、欧洲央行和英国央行设定的通胀目标都是2%。

今年许多主要经济体的就业市场已开始再平衡,作为服务成本关键推动因素之一的工资增长降温,2024年可能延续这一局面。“时间和影响将因国家而异”,BCA Research首席全球策略师Peter Berezin表示,这种情况在美国已经出现了,随着大量劳动力涌入,工资压力开始减小。

Capital Economics高级全球经济学家Simon MacAdam表示,英国通胀降温的步伐可能会慢一些,“由于等待医护的时间较长,导致残障率特别高,造成劳动力供应减少。”另外,虽然移民流入数量创纪录,但他们的技能往往与空缺职位不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通胀趋缓,加上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或停滞,为明年降息创造了条件。

报道指出,美联储本月早些时候发出了降息信号,Renaissance Macro Research经济研究主管Neil Dutta表示,“经济表现相当不错,应该会软着陆”,在这种情况下,美联储有可能进行3-4次25个基点的降息,而不是市场预期的6次。

这一前景带动债券价格走高和收益率下降,降低了美国公司和购房者的贷款成本。MacAdam说,欧洲借款人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他们更依赖银行而不是资本市场,而银行贷款利率与央行利率目标密切相关,“明年下半年以前,欧元区银行贷款利率不会出现明显下降,并且由于通胀更加顽固,英国银行贷款利率下降可能会更晚一些。”

Bank of America策略师也表示,随着全球通胀大幅回落,预计明年全球央行将降息152次,为2009年以来降息次数最多的一年。

BMO Capital Markets Economics首席经济学家Douglas Porter预计,大多数主要经济体2024年的增长速度将比2023年慢,但降息、能源和食品价格降温以及供应链正常化将使全球经济免于衰退。(中新经纬APP)

“两高”发布严打私募犯罪案例

据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号26日消息,“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同时,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附: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的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告人高某,系弘某财富公司副总裁、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贺某,系弘某基金公司副总裁、业务部负责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某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苏某明指使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上述资金进入合伙企业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同,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其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1.5亿余元,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1.3亿余元,用于苏某明开发的其他房地产项目1.2亿余元,用于购买建筑材料1.01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提成、公司运营成本及归还公司债务0.9亿余元。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刑事诉讼过程】

2019年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30日、2020年7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先后以苏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1日、11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苏某明、高某、贺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21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明、高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高某、贺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明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典型意义】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本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两个基本属性;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募集完毕后办理基金备案,经登记、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具有非法性。

2. 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具备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一般从事创业投资,以投资项目公司、企业的股权为标的,对于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四性”特征,但大部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投资,没有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的,可以不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苏某明等人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募集资金除返本付息和维持运营外,主要用于约定房地产项目、其他房地产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采购,项目真实,依法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集资诈骗 单位犯罪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被告人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刑事诉讼过程】

2019年8月15日,投资人薛某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其购买的檀某、洲某私募基金产品到期无法退出。同年10月14日,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2020年4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3日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发现的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未尽职履责、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两家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典型意义】

1. 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是否以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是否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和投资等。本案中,孟某等人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汇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兑付本息、支付高额运营成本和个人占有挥霍,虽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但是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均未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资金投入后也未对使用情况进行任何有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不负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全面审查涉案财产,依法追赃挽损。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设计、管理、销售等多方主体,认定犯罪主体应以募集资金的支配与归属为核心,对于犯罪活动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除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外,应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追缴单位全部违法所得。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的涉案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流向其他公司的,追赃挽损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单位的财物,对涉案私募基金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应在确认权属后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10多家关联公司围绕中某中基集团开展私募基金发行销售活动,募集资金归中某中基集团统一支配使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中某中基集团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单位财产、流向空壳公司的财产以及投资项目财产全面追赃挽损。

3.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透过表象依法认定犯罪本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发展时间短,各方了解认识不够深入,容易出现利用私募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穿透各种“伪装”认识行为本质,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通过办案划明行业发展“底线”“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司法机关主动作为,检察机关对“伪私募”立案监督、依法追诉,对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最大限度为投资人追赃挽损,体现了对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实施涉众诈骗行为的严厉惩治,突出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力度,警示告诫私募行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郭某挪用资金案

——根据私募基金不同形式,区分认定被挪用单位

【关键词】

私募基金 挪用资金 本单位资金 忠实勤勉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北京统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某投资”)原董事长。

2015年3月,统某投资(该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控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设立苏州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发行“富邦1号”私募基金,为安徽省粮某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某集团”,系安某控股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统某投资为统某富邦合伙人,管理基金投资运营,郭某担任统某富邦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2015年3月至7月,安徽亚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某”)及胡某波等8名自然人认购“富邦1号”基金份额,成为统某富邦合伙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35万元。上述资金转入统某富邦在银行设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后,郭某未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富邦1号”合同的约定设立共管账户、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而是违反约定的资金用途,擅自将其中2285万余元资金陆续从统某富邦账户转入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账户,而后将120万余元用于归还该私募基金到期投资者,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和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至案发未归还。

【刑事诉讼过程】

2015年10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0日,蜀山分局以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辩称其未违反决策程序,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有权独立进行投资决策;转入“统某恒既”私募基金账户的2285万余元,均用于偿还该项目到期投资人,该基金也是为安某控股投资项目筹资,资金使用符合“富邦1号”基金的使用宗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查明,根据双方协议“富邦1号”基金对外投资须经安某控股、专业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实施,郭某未经任何决策程序自行将私募基金账户资金转出;接收2285万余元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并非为安某控股筹资,而是为其他公司收购安某控股旗下酒店筹资,与“富邦1号”投资项目无关;郭某因投资经营不善,面临管理的“统某恒既”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个人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的风险;2285万余元转入“统某恒既”账户后,120余万元用于归还该项目投资人,其余资金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其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账户及其亲属账户等;统某富邦内部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2285万余元均记录为委托投资款,属应收账款,郭某无平账行为,案发时“富邦1号”未到兑付期,挪用时间较短,郭某未携款潜逃,期间有少量还款。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郭某利用担任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合伙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未经决策程序,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但无法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5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统某富邦全部经济损失。郭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 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伙企业、公司的合伙人、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股东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实际挪用的是合伙企业、公司的资金,因该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契约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受托为投资人管理资金、投资运营,双方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实际挪用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从侵害法益看,无论是“单位所有”还是“单位管理”的财产,挪用行为均直接侵害了单位财产权(间接侵害了投资人财产权),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统某投资、安某控股、安徽亚某及8名自然人均为统某富邦合伙人,郭某利用担任合伙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挪用统某富邦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2. 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私募基金具有专业性强、不公开运营的特点,负责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强,常以管理人职责权限、项目运营需要等理由进行辩解,侦查取证和指控证明的难度较大。司法办案中,应当全面把握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挪用资金罪的证明方法,重点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收集管理人职责、委托授权内容、投资决策程序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经决策程序,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二是通过收集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托管账户和可疑账户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是否超出投资项目约定,将受委托管理的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是通过收集行为人同时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项目、账户、资金往来以及投资经营情况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个人管理的项目间资金互相拆解挪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对于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或者收取管理费用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挪用资金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归个人使用”。

3.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管理财产、实现投资收益,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投资,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不得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键词】

私募基金 职务侵占 债券市场 截留价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系上海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交易员;被告人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

利某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担任利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其间,王某根据郭某提供的交易信息,通过他人寻找多家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账户“中某信托”,将利某公司指令郭某通过一位做市商从A账户卖给B账户的债券,拆分为先通过一位做市商低价从A账户卖给中某信托,再通过另一位做市商高价从中某信托卖给B账户,将交易价差截留在中某信托账户;郭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郭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刑事诉讼过程】

2021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6日,黄浦分局以郭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多位做市商、利某公司均证明正常账户平移交易均是通过一位做市商在账户间直接交易,除手续费外,私募基金无其他支出;利某公司是按正常流程下达的直接平移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明王某为避免被中间商发现虚设交易环节,有意要求分别选择两个中间商完成交易;电脑原始记录和上报公司报表证明,郭某篡改了真实交易数据;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资金均被郭某、王某个人使用。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郭某、王某内外勾结,利用郭某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正常交易流程外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开展不正当交易,将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2022年1月30日、8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期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利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该公司对日常投资交易内部管理缺失的情况提出加强风控与合规管理的建议,利某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6月14日、10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利某公司。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1. 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私募基金实际受损失数额计算。为投资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人员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外,不应从中获取任何其他利益,对于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与私募基金开展不正当交易,将本应归属于私募基金的利益输送至个人的,其实质是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王某利用郭某担任私募基金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实际控制“中某信托”账户与私募基金进行人为增加的对手方交易,低卖高买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区分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正常投资与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不正当交易,做到依法认定、不枉不纵。私募投资基金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产品,以受托权限和忠实勤勉义务为核心。办案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投资人合同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行为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市场上同类交易正常交易流程、行为人向单位上报的交易数据、涉案资金最终流向等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究竟是开展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投资交易还是通过开展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3.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私募基金在服务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私募基金行业良莠不齐、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私募基金案件时,应及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把脉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源头治理预防犯罪、防范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保障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工程承揽 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系光某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安石”,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原首席运营官,被告人汪某辉系光某安石开发事业部成本总监、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标采购部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华、肖某,分别系新某大中心项目原总经理、副总经理。

2015年11月,光某安石成立,之后设立私募基金“上海晟某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晟某投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首某资产、钊某投资分别出资人民币73亿元和人民币21亿元认购晟某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合伙人,光某安石以合伙人身份任晟某投资管理人。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新某大中心项目全部股权,投资建设大型地铁上盖配套综合体。新某大项目管理团队由光某安石委派,胡某作为光某安石首席运营官对项目工程承揽有最终审批权,杨某华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肖某负责项目开发、设计、成本、工程管理等工作,汪某辉负责项目成本合约、结算办理等工作。

2016年至2019年间,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利用担任光某安石及新某大项目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承揽新某大中心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中某公司下属公司经理李某军、韩某喜(二人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贿赂。其中,胡某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元4万元;杨某华收受人民币350万元;肖某收受人民币50万元;汪某辉收受人民币80万元、欧元5万元。胡某同意新某大中心项目的二期、三期及玻璃幕墙建设由中某公司中标,并指示杨某华对中某公司投标事宜予以关照。杨某华、肖某、汪某辉均为评标小组成员,杨某华作为评标小组组长,在项目招投标前向李某军等人透露了项目预算、成本以及参与询价的其他投标公司情况。肖某、汪某辉在评标过程中均对中某公司给予了支持。之后,中某公司顺利承揽上述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肖某、汪某辉分别在工程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结算方面对中某公司给予关照。

【刑事诉讼过程】

2021年6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7日将本案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8月7日、8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汪某辉、杨某华、胡某、肖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杨某华有期徒刑四年,汪某辉有期徒刑三年,胡某、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1. 办理涉私募基金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特点准确把握犯罪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行使重要决策权和管理权,具有职务便利的人员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和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至投资项目开展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利用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管理权等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为作为光某安石首席运营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对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投标具有决策权,杨某华、肖某、汪某辉作为受光某安石委派执行新某大中心项目建设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投标和建设有具体管理的职权,四人收受钱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项目投标和后续工程建设结算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依法严惩私募基金重大投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综合项目,关系城市发展和群众利益,其工程涉及面广、资金密集、时间周期长、利益环节多,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私募基金发展前景,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大型私募基金投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无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对私募基金投资发展均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全额追缴违法获利,具有重大警示震慑作用,充分彰显对金融领域商业贿赂“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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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来源:澳洲金融评论 澳大利亚人报 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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