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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生被醉汉掐脖,反击致对方倒地反被刑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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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4 16:0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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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 据多位知情人透露,因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一名女同学,双方发生口角,3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了制止。此后3名醉酒男子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 此后,当地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对此,小超父亲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小超,小超属于正当防卫。 当地警方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 3名醉酒男子与校内学生对骂 小超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他看了现场监控视频,3月31日晚8点左右,一名校内女学生在拿外卖时遭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挑衅。当晚,小超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在校园内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当3人行至校园栅栏处,碰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隔着栅栏对一位校内拿外卖的女生进行语言寻衅。小超刚行走到此处,了解到该女生与校外3名醉酒男子发生了矛盾,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之后,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门口走去,行至校园大门口,不顾校园安保人员阻劝,强行闯进校园,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呼吸窒息,挥拳反击,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间,头部撞到在地。该醉酒男子目前在医院救治,诊断为脑疝。 另有了解事发现场的知情人士透露,事发时,醉酒男子假装外卖人员在栅栏边打招呼,并骗女生说“这是11点的外卖”,女同学得知被戏弄后爆了句粗口,随后离开了。3名醉酒男子随即进行言语挑衅谩骂,小超和两位男同学进行制止,并与3名醉酒男子产生言语冲突。 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想翻过栅栏闯入校园,未成功,随后又不顾保安劝阻强行从校门闯入学校,与小超等3名男同学发生肢体冲突。“从校门口闯进来就往我们身上扑,我们下意识肯定还手。”一名知情人士称,当时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该醉酒男子随即倒地。 另有一名知情人也对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了这一信息。 签谅解书后,一男学生被警方刑拘 冲突发生后,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置,120也赶往现场,将倒地醉酒男子拉走了。 据两位知情人士回忆,当晚9点左右,双方签署了谅解书。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签署,校内3名同学一方由小超签署,对方也是一个人签的字。警察问了小超(能否代表其他二人),他说可以代表。“当时警方判定为互殴,对方表示不想惹事,学生也表示不想惹事,双方就签了谅解书。” 不过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了警方的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小超被刑事拘留 小超父亲表示,受伤醉酒男子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脑疝,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现在已意识清晰,并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 小超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在警方处看过监控视频后可以确认,是校外人员先动的手。“监控视频很清楚,3名醉酒男子冲进校园后,其中一名男子掐住我孩子脖子。我感觉我孩子有窒息的感觉才反击的。我孩子打他两拳,他就摔倒了。” 小超父亲表示,3月31日晚上做笔录时定的是故意伤害,小超在派出所拘留24小时后又做了一次笔录,4月1日给我一个故意伤害起诉单,让我签认罪认罚证明书。 但是,小超父亲拒签这份认罪认罚证明书。他表示:“让我签字,定的罪名说我孩子故意伤害,我不承认。这个罪名就不对,我没给签。他(醉酒男子)冲进学校里面,并且是他先动手打的我孩子。不是咱孩子把他打成这样了,他喝酒了摔倒磕的。我认为是正当防卫。” 警方回复:案件正在侦查中 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其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 记者就此事致电伤者家属,向家属了解伤者情况,其家属表示:“关于他的信息都不能说,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 记者还联系了当晚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冲突的女生,该女生拒绝接受采访。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相关班主任,其表示这个事情都不愿意发生,想了解更多情况请到学校了解。 ■ 律师说法 要充分考虑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锁喉作为一种使对方窒息或颈部神经遭受压迫的十分凶残的攻击手法,严重的会致使对方死亡。在遭受非法侵害并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要求。 刘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胡永平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同时,也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被人殴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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