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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去殖”?维多利亚公园要改名成“人民公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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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23:3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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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近期公布了《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港府的本意是: 要去除法律条文中的殖民色彩,如“女皇陛下政府”、“总督”等词汇。 这一举措被视为香港法律界“去殖民化”的重要一步。 法律“去殖”引起了民众对“去殖”的“深度”探讨,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声音。 有一种呼声是,香港回归已经27年了,应该要“去殖”,并且应该彻底一些。 比如,维多利亚公园应该改成人民公园。 雨露均沾。 既然维多利亚公园改,那街道和医院也应该改。 比如,皇后大道改为人民大街。


香港的医院应该改成香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 有网民遵循儒家的中庸之道,认为并不需要全改,但是香港有些路名,使用的是侵略者的名字,其中,甚至有火烧圆明园圆明园侵略者的名字。这些路名必须改! 也有人看热闹不嫌事儿大,认为维多利亚公园里的国王雕像早该搬走了,这才是“去殖”。 总之,一部分人的观点是应该保留原名,不要因为香港回归了就不承认历史。 一部分马上反驳,认为更不应该因为被殖民了,就不承认殖民以前的历史。 大家因为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对骂的特别厉害。隔着屏蔽,阿祖都怕口水喷到自己身上。 被殖民的确是一段屈辱的历史。但只有正视历史、接受历史、尊重历史、不让历史重演,才能更好的谋发展。以史为镜,方能知兴替。 有些被殖民的痕迹需要保留,比如街道名、医院名、公园名这些无伤大雅且具有香港特色的名称,完全没有改的必要。 香港本身就是中西文化汇聚的城市,一旦改了,港味也就没了。 况且,我们中国实在不缺人民大街、大民公园、人民医院…… 但阿祖认为,对思想、文化有影响,以及法律条文中明显不合理的词汇,应该改掉。 比如,香港大律师打官司的时候需要佩戴的假发。


香港律师分为执业律师、大律师、资深大律师三种。其中,只有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有资格佩戴阿祖刚刚提到的假发。 前几天,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刚刚委任了三位资深大律师——蔡一鸣、骆敏贤、刘恩沛。 在委任仪式上,三人佩戴的假发格外显眼。不知道为什么,看到这类假发,阿祖总能想起一种动物——骆驼。


香港律师佩戴假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 16世纪欧洲梅毒泛滥,其症状之一就是秃头。一方面因为梅毒,另一方面欧洲皇室和贵族本身有遗传性秃头,所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欧洲上层人士秃头严重,“十男九秃”。


为了遮掩秃头,欧洲上层人士兴起了带假发来的热潮,上层人士的生活,发达一些国家的一些潮流,总是容易被效仿。 英国开始模仿欧洲上层人士戴假发。并且,把它引入法庭。成为大律师身份地位、专业度和权威性的象征,以此增加庭审时的仪式感和庄严度。 香港被英国殖民后延用了这一习惯。直到香港回归,实行“一国两制”,这一习惯都没有更改。 时至今日,香港回归已经27年,有网友认为,这个假发“戴”的实在没有必要。 法庭的庄严性是由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度决定的。而不是假发决定的,况且,这假发设计的实在不适合亚洲人。 我们经常喜欢拿香港和新加坡对比。 曾经同样被英殖民地的新加坡,司法界原先也存在假发制度。1990年9月,杨邦孝出任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后,立即宣布废除了司法界的假发制度。 2007年7月,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通过投票,决定在该州的审讯中不再戴假发。澳大利亚也曾在 1788年沦为英国殖民地。 坦白来讲,阿祖对本次法律“去殖化”举双手、双脚支持。香港回归已经27年,但是香港的法律条文中,还在沿用“女皇陛下”、“总督”等词汇。 非常不合理。 在香港法律条文里,比如“刑事罪行条例”中,竟然还有“禁锢女皇陛下”、“向女皇陛下发动战争”这些在我们看起来十分滑稽的句子。 如果不修改法律条文中类似“女皇陛下”的词汇,那么,顺应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应该换成查尔斯国王?


“禁锢查尔斯王陛下” “向查尔斯王陛下发动战争” 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对于回归后,一直没有修改掉“女皇陛下”、“总督”等词汇,官方给出的解释是工作量太大了。 香港法律界人士在看或者使用法律条文时,自动将“女皇陛下”视为“香港特区政府”,将“总督”视为“行政长官”。 “错用”27年,这回终于要对了! 去除法律条文中的殖民色彩,是香港“去殖化”的重要一步,但不是最后一步。 教育、文化上,应该都会“去殖”。 香港“去殖”,实在没必要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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