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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自称浴场按摩被诱供认定嫖娼 起诉警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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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6:0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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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拒绝签字,选择将公安金山分局行政诉讼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5月25日,闵行区法院立案。6月3日,宋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警方检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我没有找女技师‘打飞机’的意图,更不存在嫖娼。相关的笔录签字等,均是因警方的诱供所致。我要求调取执法、询问过程中的全称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我的清白。”宋先生说。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当场盘问、检查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第十三条规定,存储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等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7月24日、8月5日,公安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先后向法院出具《工作情况》显示,“因我所办案区内监控以及记录仪储存系统时长的原因,2024年4月15日、4月16日民警对宋先生检查、制作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已覆盖,故无法提供。”其本人悔过书等相关纸质材料,我单位未留存或作为案件证据附卷,故现无法提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4月16日警方对宋先生完成询问笔录,到6月3日宋先生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申请,间隔约1个半月。 关于宋先生所称的警方检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未满保存时长被覆盖一事,12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上海公安金山分局法制部门求证,对方未接受采访。此后,记者多次联系公安金山分局宣传部门,仍无果。 询问笔录—— 宋先生、技师、浴场负责人先后表述被指有出入 399元项目如何计算被指有疑点 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警方向法院移交的涉案人员的笔录显示,前两次笔录中,宋先生称按摩的套餐为199元,“加钟”也是199元。其关于“打飞机”情节的描述为,女技师主动提出加钟后“打飞机”,还没开始,民警就进包房把他和技师控制了,实际没有支付费用。 宋先生时隔3日在接受第三次询问时的笔录显示,没有“打飞机”的表述,记录为“技师对我说要不要加钟,我同意了,然后技师给我敲小腿,此时民警来检查了。” 16日凌晨1时40分,技师徐某的笔录显示,店内有199元中式按摩、299元精油按摩、399元柔式按摩。民警查处浴场时,她给宋先生正常在做199元的中式按摩服务。但16日上午10时53分的笔录中,徐某改口称,“我问他是否需要加钟,也就是打飞机,当时他就同意了,刚谈好项目,还没开始做,民警就来检查了。”民警问她具体怎么说的,徐某称隐晦地介绍了项目,“宋先生加钟的价格是199元。” 第三次笔录中,技师徐某说,“399元的柔式按摩就是给客人‘打飞机’,熟客都知道。”民警问客人做199元的项目,技师是否给客人打飞机。徐某说,“不打的,还是得加钟加到399元这个档次才行。” 涉事浴场股东李某在两次笔录中称,浴场是他和女友周某合伙经营。199元、299元系正规按摩。柔式按摩是399元60分钟,包含帮客人按摩然后“打飞机”。 另一名股东周某则在第一次笔录表示,199元、299元、399元的按摩均为正常按摩。第二次笔录表示,399元的柔式按摩包含“打飞机”,199元和299元是正规项目。399元的项目是在普通按摩的基础上最后加一个“打飞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事实认定证据的笔录数量,与宋先生提供的询问笔录一致。 关于399元“打飞机”项目的计算方式,究竟是单次“加钟”399元,还是两次服务累计399元以上,笔录中多提及为“399元柔式按摩项目”,未提及是否累计,仅技师徐某第三次笔录中表述称“还是得加钟加到399元这个档次才行。” 对此,宋先生认为,两次199元的费用系398元,而非399元,“如果199元的‘加钟’是‘打飞机’,技师为什么还需要给我按摩呢?”“两个项目两次按摩,最后还涉及‘打飞机’岂不重复?”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宋先生称被诱供缺乏事实根据 宋先生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很冤枉 闵行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指证等,认定宋先生于2024年4月15日在案涉场所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但属情节较轻,遂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亦无不当。 诉讼中,宋先生称因民警在询问时存在诱导并基于自己早点回家的心态,故作了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事发当日未与技师徐某谈妥价格“打飞机”,最终亦未实施嫖娼行为。但宋先生关于民警诱导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与执法民警当庭陈述相悖,其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与技师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笔录中的签名和捺印亦均系其本人所作;另,宋先生尚未实施嫖娼是因民警检查执法,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闵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选择上诉。 “嫖娼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次行政处罚,但对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我影响巨大。”宋先生说,“相互矛盾,甚至一些关键信息都没讲清楚的笔录,是如何得出我和技师约定‘打飞机’的准确结论?”“警方用诱供形成的笔录认定我行政违法,这是污蔑,我无法接受。” “诱供的举证责任在警方,他们得出的结论对我造成重大影响,怎么能让我去举证?”宋先生无奈道,“把同步录音录像等拿出来,应该就能说清楚的事,为什么会变得这么复杂?” 代理律师—— 警方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回应“诱供”质疑 “笔录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嫖娼的合意” 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无法推断警方不愿提供检查、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不愿提供宋先生所写《悔过书》的原因,但从案件申诉时间来看,警方应该是可以拿出这些客观证据,以回应宋先生提出的“诱供”质疑,“宋先生4月19日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要申诉,闵行区法院5月25日对案件立案……这些时间节点均未超过3个月。”“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其应该回应宋先生对诱供的质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警方拒绝提供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宋先生在法律层面上只存在理论层面的救济途径,且很难落实。”代理律师表示,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宋先生可以申请由检察院监督,调取警方的同步录音录像,但现实中检方没有能力或意愿去做相应的监督。 从另一角度说,代理律师认为,从技师徐某的笔录来看,其称系隐晦表达了“加钟就是打飞机”,但并不意味着宋先生意会,后者可能会理解为正规按摩,且后续也没有发生实质行为,“199元的价格,也是民警拿出账单后,宋先生才知道的。该价格与笔录中其他人称‘打飞机’的价格为399元,显然也有矛盾。”“也就是说,双方关于199元嫖娼,并没有意思联络,既然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嫖娼的合意。” 第三方律师分析—— 焦点一:警方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保存是否存在问题?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显示,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刘东晨指出,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将面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该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责任;二是未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与该记录密切相关的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此外,由于存在公安人员诱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举证,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视音频记录,公安机关依法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据不足,则不能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焦点二:判决书认定双方谈妥“加钟打飞机”,若还没开始,是否应面临处罚? 刘东晨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着手实施,是指为卖淫嫖娼行为准备实施的条件,如共同前往卖淫嫖娼场所等。 刘东晨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且“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达成一致”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是臆断。如果协商一致的是“加钟”,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但如果是协商一致“打飞机”,则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本案中,当事人本来就在正常按摩,身处正常营业场所,谈不上“共同前往卖淫嫖娼场所”,除非是双方的手和生殖器有接触,否则不宜认定“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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