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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邯郸结局:进一寸的欢喜与艰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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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09:3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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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进一寸有进一寸的艰难。】 1 法院宣判,尘埃落定,邯郸三个未成年杀人埋尸案,有结局了。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个人,一个无期徒刑,一个十二年徒刑,一个不予刑事处罚。 没有死刑。 所以,不少网友们还是很激愤,认为判罚太轻。 实际上,真要是细致了解过中国法治进程“改进”的人,就会明白,此判决,已经属于“巨大进步”了。


(影视截图:《少年法庭》) 2 刑事责任,一直都有一个年龄门槛,就是要满16周岁。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 所以,多数时候的校园霸凌,其‘主要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未满16周岁,而被避免于刑事责任追究,一般都是“训诫警告处分”完事。 正是因为这种“宽宥处罚”,使得校园霸凌以及一些恶劣的低年龄犯罪事件,都没有起到严惩警示的震慑作用。 直到2021年3月1日。 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 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此次邯郸事件,三个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年龄都是13岁。 正好卡在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这个空档里。 而同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此外,可能也难以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正是因为法律条文里的“慎杀”原则,再加上“未成年”这个护身符,使得低年龄犯罪案件的最终判决,往往与激愤的民意相悖。 就是真追究13岁小恶魔的刑事责任,得先提交最高检核准、然后公审,最后顶天了可能就是个十年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尽管此次邯郸案件首犯判了无期,但是通常来说,无期徒刑最后都会变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律的“人性化”,看似以人文本,但往往也容易滋生盲点,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3 邯郸事件此次判决,许多网友表示愤慨而且不满。 但是翻看过往同类型案件,你就知道,此次判决,已经是“巨大进步”了。 大家还记得,大连那个13岁的小恶魔奸杀10岁女童案件吗? 【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大连这个小渣滓奸杀幼女事件,其恶劣程度、其全国影响力,不亚于邯郸事件。 最后,牢都不用坐,直接三年收容教养训诫完事了。 另外,2021年陕西勉县“13岁男孩杀害6岁男童案”、2023年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一次次引发公众的震惊。 每每发生此类案件,舆论除谴责“小恶魔”,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标准的争议。


单单是一个“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呼吁了多少年,多少次血的代价和教训,才换来了最终的微小一步。 于海明,记住这个名字,要不是他引发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引得举国轰动。 估计正当防卫这个词,还在“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后面当替补。 可能也正是因为之前大连13岁恶魔案件最后的“3年收容教养”引起了巨大公愤,所以此次的邯郸事件同样掀起舆论风暴下,高层的人,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大众情绪了。 由此,也可见法律条文修改的“滞后性”。 它并没有前瞻性的从源头适当调整,以“宽宥好人、严惩恶人”的姿态来约束犯罪宣扬良善,多数时候的“进一寸欢喜”,都是靠着巨大的舆论裹挟和民意倒逼,而不得不做出妥协改变。 当初大连那个案件,就应该从重判决,全国各中小学大屏里滚动播放。 恰恰相反,非但没有以此警钟为诫,看看这些年,中小学校园里,都干了些什么鸟事?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普宁学校学生家长发布家长会相关照片,一张PPT页面显示,要求“爱校教育要从家庭做起、从父母做起”,还提到“谁敢说学校的坏话,就要群起而攻之,内部问题内部解决,绝不允许别人说三道四”。 广东普宁一中学出具的反对校园欺凌承诺书上,有“若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坚决不拍照、不录视频”的内容。 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署承诺书,承诺出现自杀、自残行为均与学校无关,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主张赔偿。 “辽宁本溪一学校食堂被指疑似给学生吃垃圾桶剩菜”事件。 看见了吧,校园净土里,尽出这些幺蛾子肮脏事。 食堂的破事,就不说了,现在要学生签承诺书,“自杀与学校无关”;“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坚决不拍照不录像”;“学校是我家,谁敢说学校坏话,我们就要群起攻之”。 简单来说,这是个好地方,有的只是好人好事正能量,出了事,你闭嘴不要说,死了人,我们低调冷处理,“你死了事小,闹大了影响了学校声誉,事大”。 13岁的学生被杀了,17岁的学生跳楼了,23岁的研究生、26岁的博士生,被压榨被凌辱不堪忍受跳楼自杀了。 怎么办? 对相关责任人,训诫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对后世人现身说法,“开一堂心理课,让他们周六过来接受心理治疗”。 最后再发一个通告: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感谢群众监督。 我去年买了个表。


4 案件审判固然不能受舆论裹挟,但法律毕竟搭建在民意之上,理应符合公众惩恶扬善的朴素愿望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我就闹不明白了,那些恶意讨薪的都有可能因为寻衅滋事进去蹲几天,这TMD都杀人抛尸了,收容教养也能完事? 我更不明白,卖芹菜获利14元的,都要罚款10万元,这把人家的一个孩子都给杀了,刑事责任“从轻发落”,民事赔偿一分钱没有? 一个炮弹,一个飞鸟撞击,飞机可能就会从天上掉下来,一两百个人,可能就会死掉。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一次严惩好人、宽宥暴徒的、与大众惩恶扬善朴素价值观相悖的公审裁决,其恶果、其深远影响,不亚于十次飞机失事。 法律的终极目标,其实应该只有一个: 让好人敢于做好事,让坏人不敢做坏事。 现在看来,似乎世道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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