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ki3453 发表于 2012-2-10 01:30:31



我查看了WA的官网对176的require: http://www.migration.wa.gov.au/s ... ateSponsorship.aspx

是这样说的:
All successful applicants are required to:

1.commit to living and working in Western Australia for two years upon arrival;
2.participate in a survey every six months for two years; and
3.bring sufficient funds (for at least 3 months) into the State to cover settlement costs.

这里的也没有提到要first 2 years,  只是说2 years upon arrival, 这个arrival是指Australia还是指WA?


luckyxjxrbtl 发表于 2012-2-10 04:07:44



你说的这个我也不清楚
我是维州的州担保176,维州是要求前2年(first 2 years)居住在维州,对资金(sufficient fund)也没有要求,是不是各州的担保条件不一样,你可以写信去问问WA, 就用当时申请的邮箱就可以.

sorry I don't get it clearly.


cqrki220189 发表于 2012-2-10 16:05:17






谢谢, 看来各个州都不一样, 还是要看政府的...


我的最爱SHIN 发表于 2012-2-10 17:30:59





2 years upon arrival = first 2 years


顶级夜场 发表于 2012-2-11 03:43:27



我对475不怎么了解,这里说说我最近对176的更新理解。

原来我认为,176在用签证入境后,对担保州有道义上的责任在所在州居住头两年。事实上这个肯定是头两年,什么5年中的两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其一,PR签证是永久居住签证,并不存在期限。所谓5年只不过是在不入籍的情况下随意出入境的期限。其二,一旦定居下来,有了稳定工作,一般来说极不可能扔下工作和家庭再搬到另一个州,尤其是在你有充分动机离开担保州去其他州寻找工作的情况下,这种设想更不现实。但是如果在担保州找不到工作,离开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选择。

但是“找不到工作”的定义,也是一个灰色地带当中的概念。你可以说鸡场蘑菇厂是工作,你也可以说专业工才算工作,或者也可以说只有工资和档次相当的专业工才算合格的工作。事实上,如果从事的专业对于经验和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话,2年的鸡场或者低端的专业工作对你而言很可能就不光光是损失一点金钱那么简单,也许在2年以后你会被完全排斥在原先的职业圈子之外。这种情况下,moral obligation是否还是那么合理呢?进一步,如果现在的薪水生活没有问题,但是在另外一个州从事相同的职业,收入是担保州的两倍,那么离开担保州是否足够正当呢?为了多一些钱违背诺言,是否太不厚道了一点?这一点在pomsinoz上,英国的鬼佬之间也有激烈的争论。从已经写给州政府的信得到的反馈来看,政府的态度一般是这样的。第一,我们给你出担保,是因为你承诺你有genuine的动机在我们州居住。第二,我们在给你发担保之前也得到你的书面承诺说你已经对我们州的就业前景做过充分研究,认为在我们州不会遇到找工问题。第三,我们当然不会限制你去其他州但是希望你考虑自己的承诺。第四,如果你还是决定离开,我们这边没有问题,希望你以后能回到我们州。基本上是一套一样的话。当然不同的州态度会有所不同,好像SA比较缺人,政府比较着急。

问题是,我从一个信誉不错的猎头那边听说,这种规定也只是纸面上的规定。长凳半年多以来,我也意识到OZ的政府在有些问题上也并不那么直接明了。在某些领域,确实存在一些“潜规则”(当然跟国内完全不能相比)。政府那边,有一些事情是不能公开说的。因此你从官方渠道不可能得到正确答案。如果大家都知道,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限制你去哪儿,那么放弃更好的职业发展死呆在担保州是否显得很傻很天真呢?后来我从一个朋友那边得知,VIC的176好像去其他州没有任何问题。

从法律体系来讲,176确实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呆在担保州。因为首先,迁徙自由是基本人权,法律地位远远高于承诺和合同。其次,OZ的各个州政府没有移民事务的决定权。移民、预算、国防都是由联邦政府掌管的。因此纠正一点,不存在所谓SA移民局或者NSW移民局。虽然在SA有DIAC的office,但是那个是联邦政府的office,就和美国国会在华盛顿一样。发放签证的是DIAC,最终决定你入籍与否的也是DIAC,州政府在这些事务上没有任何权力。各个州的政府,在176签证的过程中唯一能够发挥影响的地方就是决定是否给你担保。因此,各个州的migration team(不是移民局!)才会要求你写一份东西告诉他们你为什么要来这个州。他们是基于这些材料以及自己的判断决定担保是否有利于本周的经济发展。在这之后,他们就没有任何的jurisdiction了。当然各个州的政府肯定很希望把自己的权力延伸到担保之后。不过要这样做,首先要修改OZ宪法,相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这之前,鬼佬们肯定是play by rule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个小小的“漏洞”也并不一定是坏事。首先人才流动遵循市场价值才是最合理的。你到一个更加合适的州,和家人生活的更加愉快,工作的报酬更好,当然给联邦的纳税就更多,对整个OZ的经济贡献就更大。另一方面,如果当初给你发放担保是个错误,州政府也能从这个错误当中吸取教训,从而在将来把这个工作做得更好。假如没有这样的反馈的话,怎么会有教训呢?西方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在一个教训接着一个教训当中逐步完善的。

当然,各个州都有各个州的“州情”。One size does not fit all。具体情况还要具体掌握。希望这些对大家有些用处。


futgu918 发表于 2012-2-11 15:17:30



You remain living and working in Western Australia for a period of two years after obtaining your visa.

这个难道代表必须拿到签证后头两年?首次登陆的时间就已经是签证拿到后9个月了。敬请指教


Knrsqy9501 发表于 2012-2-11 16:21:02



非常感谢,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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