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xhua1621 发表于 2014-5-25 03:08:30

我对employment references和letters of reference的理解



目前正在办理NSW的州担保。其中form 3的document checklist提到,需要提交:<br />
<br />
Tab 6 - Employment References (required)<br />
Tab 8 - Letters of Reference (optional but recommended)<br />
<br />
我的理解是,Employment References说的是你的工作内容,类似employment certificate,比如:<br />
<br />
To Whom It May Concern:<br />
<br />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 Lorraine Gonzales was a bonafide Instructor of this college.<br />
<br />
This further certifies that Ms. Gonzales was employed and taught in this school from June 2000 up to March 2005.<br />
<br />
This certification is issued to Ms. Gonzales upon her request for whatever legal purposes it may serve.<br />
<br />
Issued this 26th of May 2005 at Western University Pasig City.<br />
<br />
(signed)<br />
Allan Rodrigo<br />
College Administrator<br />
这类信一般应该由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来开具,并盖公章。目的是为了证明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收入,工作范围等这些客观内容。<br />
<br />
一般国内公司开具的是中文证明,所以要找公证处翻译成英文,再作公证。<br />
<br />
但如果公司已经可以直接开具英文证明了,那翻译这块就可以免了,但还是需要公证。因为你寄出的是复印件(官方也要求你寄送复印件,因为他们不负责寄回材料),所以你需要有公证,证明你复印件和原件是吻合的(这部分内容是我的理解,请有经验的同学补充)。<br />
<br />
而Letters of Reference才是中文说的推荐信,可以由雇主或同事来写。除了对上面提到的客观内容有一定的补充外,还可以加入推荐人的主观看法,比如说你勤劳勇敢,艰苦奋斗,厚德载物,自强不息,RP爆表,年轻貌美等等。<br />
<br />
同样地,你寄送复印件的话,还是需要公证。理由同上。<br />
<br />
[]



renahai 发表于 2014-5-25 10:23:22

好,接下来提问题了:1.如果以前公司已经被收购或倒闭了,到哪里去开这种“EmploymentReference”呢?我的理解是要加盖公司公章或主管签名的喔...还是说,只要是有公司抬头的信纸就可以了?(我上一家公司是外资,给出的employmentcertificate就没有公章。但是有HRhead的签名)2.国内的公证,只能跑公证处做吗?是否可以找政府官员/律师/医生来签字作证?

fvov0442 发表于 2014-5-25 19:08:14

能说下这两件事你最后怎么解的吗

iy9n5d9s2q 发表于 2014-5-25 23:48:56

公证好麻烦的,而且未必会给你公证呢,如果请公司提供多份英文证明(至少3份)应该没有这个问题吧。当然这是我的猜想,没实践过。

hmuf8wm0 发表于 2014-5-26 00:37:24

1.如果以前公司已经被收购或倒闭了,到哪里去开这种“EmploymentReference”呢?我的理解是要加盖公司公章或主管签名的喔...还是说,只要是有公司抬头的信纸就可以了?(我上一家公司是外资,给出的employmentcertificate就没有公章。但是有HRhead的签名)我找以前同事写个证明,说清楚旧公司给T公司收购的情况。该同事现在是T公司的高管,估计有足够的说服力。ACS就是这样办的。2.国内的公证,只能跑公证处做吗?是否可以找政府官员/律师/医生来签字作证?这个可以参考我的帖子,说的比较详细。https://www.localau.org/ibbs/thread-1055484-1-1.html

pziw6126 发表于 2014-5-26 08:28:32

我的想法:直接寄原件,因为推荐信你可以打印几张让对方一把签名签掉就好,这样就不用公证了另:请问Karl,你在employmentreference还额外弄了referenceofletter么

qwert1978-1981 发表于 2014-5-26 14:15:28

EmploymentReferences,这个可以找manager开,只要包含必要信息就行了。

ovzq5050 发表于 2014-5-26 20:49:32

如果直接寄原件的话,原件是不会寄回的,等于一次性使用。如果公司还在的话,可能只是麻烦多跑两趟而已。但如果公司已经关闭或被收购了,推荐信就成了孤版了,不能这样用了。我Tab1-10都提供了,还额外提供了一个awardrecords,列了一下大学和工作期间的一些奖项,还有客户感谢信之类的。

nynys941 发表于 2014-5-27 06:19:28

推荐信(或者叫工作证明),employmentreference,最好是多印几份原件让推荐人多签几次名。没有公司信纸不要自己做,这个相当于私刻公章,你也许不会被马上抓住但是记住你的这个文件会在OZ政府档案库里呆几十年,没准比你活的都长。如果原先的公司已倒闭可以开“StatutoryDeclaration”。其实跟employmentreference几乎一样,只是声明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由原公司在职人员出具,需要有见证人(医生/律师/使领馆)见证签名。

Nawncreesse 发表于 2014-5-27 13:03:51

请教:没有公司信纸不要自己做,这个相当于私刻公章。我的看法是,哪种信纸都无所谓,关键不是看信纸,而是看签署人。这个和私刻公章不同,因为公章必须由授权机构制作及发放,非授权制作本身就是违法的。但公司信纸不是这回事,因为根本没有“授权制作”这一说法。另外,从可操作性来看,政府机构不会花资源在这种信纸“真伪”判定上。因为除了“信纸真伪”这个命题本身就缺乏理论支持外,技术上更难以保障(不是说技术上绝对做不到,看过CSI的同学对此应该有印象。)。如果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那具体该怎么执行?无法执行的法律,本身就说明脱离现实,任由这样的法律存在,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澳洲不是兲朝,政府和法律专家们难道不怕被人challenge吗?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以上都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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